实践中很多债务人通过离婚的方式将大部分或者全部财产转移给自己的配偶,意图规避还债。
如果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后债务人通过离婚的方式,在离婚协议中将财产无偿转让给配偶,而由自己承担大部分债务,通常法院会认为该财产分割明显失衡。
而此时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因此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处分的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行使的前提是,债务人无偿或者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不合理高价买入他人财产,或者提供担保,从而使得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但在此之前,债权人应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也就是让自己的债权得到法院的支持,并且申请强制执行,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对方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再去调取相关的财产分割协议的证据,提起撤销权诉讼。
应当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撤销权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其中,债务人通过离婚处分财产的,债权人知道撤销事由之日,应以债权人知道债务人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的时间作为起算点;债权人仅知晓债务人离婚事宜但并不清楚财产分割条款具体内容,也无法通过其它途径知晓的,法院不会认定其应当知道存在撤销的事由。
另外,《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因此,如行使撤销权,由此产生相应的律师费可由对方支付。
所以,如果遇到这种专业性的案件债权人完全可以放心交由律师来处理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