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几期,我们讲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几种情形,这几种情形都是围绕工伤的三个要件展开,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这些情形就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换个说法就是必须认定为工伤。还有一些情形,本不属于工伤,但可以视为工伤,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具体如下:
老规矩,先看法条原文: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通过阅读上文可见,本条规定的几种情形实际突破了受伤与工作的直接因果关系,这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考虑或对保护公共利益的考量,因而对特定情形给予倾斜性保护的一种措施。
第一项规定几个关键点:首先是突发疾病,这里的疾病指的是自身的疾病,由自身健康原因导致。其次是死亡的结果,一种情况是当场死亡,也就是通常所讲的猝死;第二种情况是突发病后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种情况强调的是突发疾病与死亡时间要在48小时以内,超过这个时间便不会认定为工伤。最后,要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注意此处并未使用“工作场所”而是用的“工作岗位”的表述,可见这类情况并不一定只要求发生在常规意义上的办公场所,在其他场所只要是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仍应视为在“工作岗位”。现实中发生这种情况争议最大的就是居家办公,对这种情况不乏一些支持认定为工伤的案例,但此处需要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居家办公”本身实际已经突破了“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条件,举证核心目的必须要达到将居家办公认定为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两个条件的程度。在现在网络如此发达的时代对于这类新兴情况很难用一个具体的标准严格界定,不能一刀切,仍应根据个案具体分析评判。
记得曾经有一位职工,在其岗位上突发疾病抢救59小时无效死亡,后申请认定工伤被拒。当时大量网友对工伤被拒的结果不满,认为不够人道。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法治社会最首要的原则是守法,所有的行为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本条规定原本就是将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予以倾斜保护,实际是增加了用人单位及社保基金的负担,倘若不严格遵守规定,突破这个时间限制,又会面临什么样的情况可以突破?什么样的情况不能突破?如何把握突破的尺度?会不会导致道德绑架法律?等问题。处理不好,势必会带来无限扩展的可怕局面,到最后可能会将所有的死亡均纳入到工伤中来。企业也好、工伤基金也罢其负担能力都是有限的,这样无限扩展就会使得一些不应当在此处保护的人受到了保护,而真正应该被保护的人的利益却被搁置。
第二项规定是出于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近年来不乏各行种业见义勇为的勇士,他们都是英雄,值得我们一起保护,这条规定就是体现国家对这类行为的态度。当然,我们在见义勇为的时候,还是要保护好自己。只有在自己安全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发挥自己的价值。
第三项规定是对退役军人的保护。要注意三个条件:一是退役前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二是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三是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新产生的伤不适用本规定;四是旧伤复发不要求是工作原因,也不要求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只要是在用人单位旧伤复发均可认定为工伤。
视为工伤的待遇问题。前两项规定情形,认定为工伤后,享受的待遇与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的待遇没有任何区别。只是退役军人旧伤复发,认定工伤后不能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因为在退役前受伤后都会有相应的伤残补贴,即使退役后用人单位仍会按月发放伤残补贴,故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具体的工伤待遇问题,可以享受哪些待遇,咱们以后再详细讲,请关注后续更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