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角度
(一)主观规避
财产转移
股权隔离架构:通过“代持人→隐名股东→信托计划→境外公司” 四层嵌套,将目标公司股权登记在无关联第三方名下,实际控制权通过境外信托协议约定,法院难以直接穿透追溯至被执行人;部分甚至利用“股权代持+阴阳合同”,表面为正常股权转让,实则无偿转移资产。
债权债务虚假重构:与关联方签订虚假借款、买卖合同,以“抵债”“支付货款” 名义转移资金;更有通过法院调解程序确认虚假债权,凭借生效调解书优先受偿,对抗普通执行债权。
消费型资产代持:房产、车辆登记在亲友名下,签订“隐性使用协议”,实际由被执行人占有使用,查控时因登记权利人与实际使用人不一致,需启动确权诉讼,拖延执行周期3-6个月。
对抗执行的“程序拖延”
滥用救济程序:法院查封后立即以“案外人” 身份提执行异议,即使理由明显不成立,仍利用“异议审查(15 日)+复议(30 日)+异议之诉(3-6 个月)” 流程,拖延执行6-12个月;部分虚构租赁关系,以“买卖不破租赁” 为由阻碍房产拍卖,需额外审查租赁真实性。
假意和解规避: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模糊条款和解协议(如“分期支付但未约定金额/期限”),后续以“条款歧义” 拒履行。
拒执成本的逆向激励
现行法律对规避行为惩戒存在“低违法成本” :罚款金额(个人10万以下、单位50万以下)与涉案标的(常达数百万)不成比例;司法拘留(15 日以下)威慑力有限;拒执罪需满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的严苛证明标准,需调取被执行人收入流水、资产变动记录等关键证据,而协助单位配合度低,导致年均拒执罪立案率不足执行案件总数的0.5%,难以形成有效震慑。
(二)客观困境
难以处置的资产类型
特殊用途资产:公益性质房产(社区养老用房、学校校舍)、划拨土地使用权,虽可查封但处置需经行政机关审批,审批周期6-12个月,且70% 以上因“公共利益保护” 被驳回;宗教团体、村集体所有资产,因涉及集体利益,处置需经全体成员表决,协调难度极大。
无形资产:专利、商标需评估技术实用性、市场转化率,评估误差率超30%;著作权、域名等因竞买人需专业运营能力,流拍率达70%以上;即使拍卖成交,也可能因权属瑕疵(如专利侵权纠纷未解决)导致买受人无法实际使用。
跨区域履行的难度
异地不动产:委托当地法院协助查封、评估需经“委托法院→上级法院→受托法院” 三级流转,平均耗时2个月,受托法院因“案多人少” 常拖延;部分偏远地区不动产登记信息未联网,需现场核查,增加办案成本与时间。
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登记地与实际停泊地分离,查封后需委托海事、民航部门监管,每日监管费超2000元,申请执行人不愿垫付导致资产闲置;车辆虽可查封,但异地扣押需协调当地交警,若车辆已被抵押或出租,处置需额外解决优先受偿权、租赁关系问题。
申请执行人角度
(一)程序认知与风险判断
时效与权利
执行时效遗漏:多数申请人忽视关于“申请执行时效2年” 的规定,胜诉后未及时申请执行;或在“终结本次执行” 后,未在5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导致债权沦为“自然债务”,丧失强制执行力。
和解协议风险:签订和解时应被执行人要求解除核心资产查封,却未约定“不履行则恢复查封” 条款,后续被执行人转移资产后,法院因“无财产可查” 停滞;误认“和解协议可中断时效”,实则仅“履行部分义务” 可中断,未履行则时效仍届满。
执行程序的认知错误
举证责任误解:认为“提供财产线索完全是法院需要履行的义务”,自身消极等待,忽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导致因线索中断停滞执行。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并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调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法院调查。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被执行人进行审计。
第二条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者提供的财产线索无法查实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应当报告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执行就一定能拿到钱的误区:将商业风险(如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归咎于法院“执行不力”,甚至通过信访、舆论施压干扰正常流程;对“执行不能”(无财产可供执行)与“执行难”(有财产但难以处置)概念模糊,不合理期待“胜诉即全额兑现”。
(二)权利行使的难题
财产线索的“无效举证” 与挖掘不足
线索不完整:比如知道被执行人有网店,但是仅提供“被执行人有网店” 却未明确平台(淘宝/拼多多)、店铺名称、经营者信息,导致法院无法精准查控,扩大查询范围、降低效率。
新型资产认知缺失:对虚拟货币(比特币、以太坊)、网络直播账号、短视频粉丝量、游戏装备等“数字资产” 缺乏认知,无法提供线索;即使掌握信息,也因不懂固定证据(如账户流水分析、关联企业穿透调查)导致线索丧失证明力。
救济途径的“运用失当”
消极放弃权利:法院执行行为存在瑕疵(如查控遗漏、评估价格明显偏低)时,未在15日异议期内提出主张,错失纠正机会;对“参与分配” 规则不熟悉,未及时主张建设工程价款、抵押权等优先受偿权,导致受偿率降低。
滥用救济拖延:部分申请人为自身利益,对合法执行行为(如合理价格拍卖)反复提异议,甚至虚构案外人身份干扰处置,加剧程序内耗。
执行法院角度
(一)执行机制的系统性难题
查控体系的覆盖与技术
新型财产查控缺失:“总对总” 网络查控虽覆盖银行、房产等传统资产,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以“境外注册”“用户隐私” 为由拒不配合查询;第三方支付账户(微信、支付宝)冻结存在技术延迟(1-2小时),被执行人可趁机转移资金。
数据互通难题:不动产登记信息与税务(契税缴纳)、规划(是否违建)部门数据未完全联网,法院查封后才发现房产存在违建无法过户;工商部门股权登记信息未实时更新,导致查封已转让股权,引发异议纠纷。
处置流程的难题
裁执衔接:执行裁决与实施分离制度下,实施部门发现财产权利争议(如共有财产)需移送裁决部门审查,衔接无时限约束,案件常搁置2-3个月;部分法院评估机构选择不透明,导致评估结果争议频发。
拍卖与交付难题:评估价格与市场偏差大,引发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异议,需重新评估延长2个月;拍卖成交后,被执行人或案外人以“居住权”“租赁关系” 拒腾退,强制腾退需协调公安、社区,平均耗时1-2个月,且存在人身安全风险(如被执行人自残、威胁)。
(二)资源配置的“结构性失衡”
人力与案件
执行案件年均增幅15%以上,但执行人员数量增长滞后,基层法院“一人一年办百案” 成常态;执行工作兼具“司法裁判”(异议审查)与“行政强制”(腾退、扣押)属性,需干警兼具法律素养与实战能力,进一步加剧压力。
装备与经费
基层法院移动查控终端配备率不足,现场取证需返回单位操作,错过最佳查控时机;执法记录仪、单兵装备短缺,难以固定被执行人抗法证据;跨区域执行经费有限,平均延误1-3个月。
社会协同体系角度
(一)协助执行的“义务规避”
金融机构的“选择性配合”
拖延或隐瞒:以“系统延迟” 为由拖延账户冻结,甚至为大客户“通风报信”;仅查询活期账户余额,隐瞒理财产品、基金份额、定期存款等资产;对法院冻结指令设置“内部审批流程”,延长冻结时间(24-48 小时),给被执行人转移资金留出窗口。
附加条件:要求法院提供“额外证明材料”(如被执行人身份证原件),超出法定要求;对冻结的保证金账户,以“影响信贷业务” 为由拒绝配合扣划。
行政机关的协助难题
不动产登记部门:未实现“查控系统实时对接”,法院需现场办理查封,异地房产需跨区域奔波;查封后未及时限制过户,存在“查封后过户” 漏洞,年均此类纠纷占执行异议案件的25%以上。
市场监管与税务部门:被执行人办理股权变更、企业注销时,未核查执行案件,导致“脱壳逃债”;税务部门不配合提供被执行人纳税记录,法院无法通过纳税情况判断其履行能力。
(二)信用惩戒
惩戒范围的局限性
失信名单仅限制高消费(飞机、高铁)、招投标,对民间融资(如向个人借款)、个体经营(开设个体户)、网络借贷等领域无约束;部分被执行人通过“他人代持” 继续经营,或使用家人账户消费,未受实质影响。
惩戒信息的滞后
失信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存在3-7天延迟,银行在延迟期内仍为被执行人办理贷款;住建部门未及时获取信息,允许其参与房产交易;教育机构未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导致惩戒效果打折扣。
法律制度衔接角度
(一)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断层
“执转破” 的启动难题
被执行人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时,需依申请(申请人或被执行人)启动,但申请人担心“破产清偿率低”不愿申请,被执行人恶意拖延,法院无法主动启动;部分法院“执转破” 案件需经“执行庭→破产庭→审委会” 多层审批,流程耗时2-3个月。
破产债权的信息及时性
启动“执转破” 后,法院需通知所有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但未纳入执行案件的债权人(如未起诉的普通债权人)无法获取信息,导致债权遗漏;破产程序中财产处置分配规则与执行程序冲突(如破产优先清偿职工债权,执行中普通债权按比例分配),易引发债权人异议。
(二)执行程序与刑事程序的“协调冲突”
拒执罪举证困难
认定拒执罪需证明“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但关键证据(银行流水、资产交易记录)需申请执行人或法院调取,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度低,导致证据不足;部分案件因“能力认定标准模糊”,难以定罪。
涉案财产的“权限交叉”
被执行人同时涉刑事案件(诈骗、非法集资)时,财产需先用于刑事退赔,再用于民事执行,但刑事查控(公安、检察负责)与民事执行(法院负责)权限分离,未及时协调易出现“民事查封后刑事处置” 冲突;部分刑事案件办案机关未及时移送财产线索,导致民事执行错过查控时机。
写在最后
强制执行难并非单一环节的问题,而是被执行人规避意识上升、申请执行人程序认知与查询能力有限、法院机制与资源约束、社会协同义务虚化、法律制度衔接断层等多维度矛盾的聚合。破解这一难题,需从立法层面明确新型财产查控规则、提高拒执成本;技术层面打通跨部门数据壁垒、强化信息化查控;主体层面提升申请人举证能力、压实协助单位责任;机制层面优化裁执衔接、平衡执行资源,方能构建“权责清晰、协同高效、惩戒有力” 的执行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