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存在两种特殊的形式—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这两类侵权责任构成的要件除了具备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一般特点外,也有其特有的构成要件要求。
对于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纠纷中的侵权构成同样要具备侵权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前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存在过错。其构成中的过错是未经告知与说明义务,主观过错的表现是医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规范上的未尽医疗告知与说明义务,其违反了《民法典》第1219条的规定。
具体表现在一是未尽医疗告知义务包括告知对象错误、告知内容错误、告知形式错误、未取得患者签署同意意见;二是由此造成患方出现损害。
案例1:李某与某医疗美容公司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案件
2018年11月16日,原告到某医疗美容公司因面部脂肪堆积,面部皮肤松弛问题行脂肪抽吸术、面部吸脂、下颌吸脂的手术。术后原告认为被告做的是光纤溶脂下颚缘,被告在手术过程中存在明显专业技术问题,将要做的光纤溶脂下颚缘,变成了抽脂手术,造成了双侧面颊不对称,面颊凹陷的问题等损害,侵害原告知情同意权,遂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因申请司法鉴定两次均被退检,原告无证据证明存在损害后果,同时由于原告故意隐匿本人信息,而是虚构“夏某”的签名。除该病历上几处“夏某”签名外,无其他样本可以作为有效样本进行比对,不能证明医方侵害其知情同意权的事实,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在实际的诊疗过程中患方认为医方侵害其知情同意权的发生率比较高,主要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医方的告知说明义务和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实践中,由于医学诊疗行为的专业性,患方一方面想了解的事项很多,但介于其不具备相应的知识缺乏准确的认知。这就导致医方应当告知的相关信息范围广泛,稍有告知不到位,就可能被患方或家属认定为侵犯其知情同意权。同时当前在司法鉴定中虽然可以进行涉及知情同意权的鉴定,但因为缺乏具体的标准在实践中往往对鉴定材料要求高,认定标准不统一等原因退检概率高。案例1涉及医美,而侵犯知情同意权医疗美容服务中很常见,主要是医疗美容的损害评判标准不一,同时知情同意权的构成也要符合一般的侵权构成为依据,案例中主要是因为原告的损害无法确定也无法确定医方的过错,再加上用了假名字签字导致最终被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2:孙某1等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023年7月11日,孙某因病转院至当地某医院治疗,2023年7月26日在医院死亡,共住院15天。患方认为医方在用药过程中,没有告知家属及患者该药可能产生的后果,对用药没有进行评估,导致患者发生消化道出血,该情况也没有如实告知患者家属,侵犯了患者以及家属知情权以及选择权,致使患者因脑梗入院却因肺部感染死亡,应对患者死亡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医方违反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医方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为轻微原因。
《民法典》第1219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本条重点就在“具体说明”与“明确同意”。
“具体说明”就要求医方的说明应当具体、明确、不模糊、有明确的细节,对医方提出更高的要求,实践中主要表现在医方出具知情同意书,患者签署,医方签署的诸多事项,需要注意对于知情同意书的告知标准不是签字确认,司法实践中医方往往以此认为只要知情同意书上有签字就认为尽到说明义务。
“明确同意”不是书面同意,而是包含了书面同意,同时也包含了其他告知说明的载体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电子邮件、微信等等。
案例2中认定的事实我们看到医方在对患方用药,对于用药的后果未向患方充分告知,也未充分评估导致患方的消化道出血。首先在未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同时该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医方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医方是否侵犯了患者知情同意权,要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告知不充分和未履行告知义务,二是涉及未如实告知的医疗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