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通常是指男女双方在订立婚约(即订婚)过程中,基于传统习俗或约定,一方或双方及其亲属向另一方给付的大额财物。很多人听说过,很多人亲自参与了彩礼数额的讨价还价,很多人是彩礼的给予方或接收方,很多家庭是彩礼的“受害方“……
因此,也有很多人知道,彩礼,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因为彩礼这个事儿跟咱息息相关,国家专门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来规定彩礼的范围是什么,满足哪些条件可以退。但现实生活中的各种费用五花八门,法律也不能穷尽,最后还是要靠各级法院去认定是不是属于彩礼,满不满足退的条件,以及退多少。
笔者总结了五省五个婚约财产纠纷的案子,可以看出法院的判决思路五花八门,但对本省特别是同院之前的判决会参考,毕竟国家要求“同案同判”,因此可以作为后续同类案件的参照:
第一案:山东(2025)鲁0283民初5762号
彩礼范围:彩礼款108000元及“三金”(足金手镯一个,克重35.36克,单价631.72元,总价22337.62元;足金挂坠一个,克重16.39克,单价659.60元,总价10810.89元;足金手链一条,克重19.89克,单价575.29元,总价11442.57元),该108000元及“三金”符合传统婚礼习俗中对于彩礼的一般认知,应认定为彩礼。
考量因素:
1、双方婚姻存续时间短。
王学诗与被告刘建蕾于2024年6月份举办订婚仪式,2024年7月10日登记结婚,截至2025年3月20日解除婚姻关系,双方的婚姻仅存续9个月的时间。
2、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
双方在婚后聚少离多,因此,能够确认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3、导致离婚的过错方。
对于离婚的原因,被告刘建蕾自认“2025年1月份我知道自己怀孕了,孩子不是(王学诗)的。怀孕是在我们俩感情破裂之后不在一起共同生活了怀的,不难认定其确对于二人感情的破裂存在较大的过错。
4、婚姻存续前期的日常消费支出。
原被告均认可在双方恋爱及结婚初期感情很好,由此亦可以看到双方在恋爱期间至结婚初期确均付出真心、有过一段彼此关怀、互相扶持的时光,这期间必然产生日常消费支出,该因素亦应考虑在内;
5、给付彩礼一方生活是否困难
原告未举证证明存在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事实。
返还比例:
彩礼款50000元+返还三金(手镯遗失不予返还),现金返还比例46%左右。
第二案:河南(2025)豫1628民初4577号
彩礼范围:
原告订婚时给付被告彩礼款126000元、看嫁妆时给付被告彩礼款30000元、举行婚礼时给付被告彩礼款30000元及上轿礼6000元及肉钱1000元,以及转账被告龙某单钱4000元,其中肉钱1000元及转账4000元属于消耗品的替代物,按照当地风俗不属于彩礼范围,故本案彩礼为192000元。另外被告丁某丙自认收到被告给付的五金(项链、手镯、挂坠、戒指、耳钉),且实物存在,也属彩礼范畴。
考量因素:
1、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告王某甲与被告丁某丙仅共同生活一年多时间,原告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完全实现。
2、过错情况: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
3、被告的损害:被告丁某丙终止妊娠两次,对女方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
返还比例:
现金返还0元。酌定被告向原告返还五金(项链一条、手镯一个、挂坠一个、戒指一个、耳钉一对)。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第三案:甘肃(2024)甘0525民初1532号
彩礼范围:李某甲给付李某乙礼金1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的彩礼范畴,故本案的彩礼为110000元;对于李某甲诉请的媒钱,应视为缔结婚姻时所产生的其他开支,不属于法定的彩礼范畴。
考量因素:
1.彩礼数额:彩礼数额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之禁止性规定。
2.共同生活时间短: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亦未生育子女。
3.给付彩礼是否导致生活困难:未提交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其生活困难。
4.结合本区域地方实际及本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标准,故返还李某甲彩礼40000元。
返还比例:36%左右。
第四案:(2025)川1504民初4657号
彩礼范围:双方 “看人户”,原告支付被告各亲戚红包共计5460元;双方“开话”,原告支付被告酒、肉等礼品、车费等共计7400元;双方“装箱”,原告转账被告28000元,礼品、车费等6400元。 “接人”,原告产生婚车、摄影、礼品等费用共计6755元,。另,原告一方到被告一方走人户和接被告徐某甲回原告一方生活但未接回,共计8次,每次产生交通费约500元,共计产生4000元。
法院仅认定转账的28000元属于彩礼,其他费用按照传统习俗,缔结婚姻过程的花销包含置办婚宴物品、婚后生活用品及赠与亲友礼品、改口费、蜜月旅行费等,合双方支付时间、金额、对象等应认定为缔结婚姻的花费,而不是彩礼。
考量因素:
1.共同生活时间短: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徐某丁虽然按照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实际共同生活仅有一两个月。
2.结合双方在缔结婚约过程中实际支付的红包数额、礼品价值、陪嫁物品价值、双方同居时间、双方过错等情况,本院确定就双方支付的礼金、礼品及陪嫁互不返还,酌情由被告方向原告方返还彩礼23000元。
返还比例:82%左右。
第五案:新疆(2025)新4025民初3175号
彩礼范围:
原告给付被告财物共计377,123元,包括彩礼260000元,价值57,423元的黄金及红包、戒指、手机、化妆品、现金衣服等其他见面礼价值约50,000元。法院认定彩礼的数额为260,000元。其他未认定为彩礼。
考量因素:
1.共同生活时间短: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十个月。
2.双方过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常发生争执,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
3.数额高:260,000元彩礼约为202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2,820元的六倍,可以认定为过高。
4.被告方为婚礼的筹备,购买了共同的生活用品、车辆供双方共同使用情况等。
返还比例:
法院酌情三被告返还三原告彩礼78,000元(260,000元×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