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的基本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通常应予以立案追诉。不过,由于我国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存在差异,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可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例如,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立案的数额标准可能会偏向一万元的较高值;而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则可能更接近三千元。
(二)常见的立案情形
一年内再犯: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该行为的,即便第二次涉及的金额未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的标准,也应当立案追诉。这体现了法律对屡教不改行为的严厉态度,旨在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反复发生。
特定物品:当掩饰、隐瞒的对象是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时,因其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及特殊群体利益,不论价值多少,均应立案追诉。哪怕只是掩饰、隐瞒了价值较低的此类物品,也会面临法律的追究。
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也会达到立案标准。比如,某人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财物,仍帮助其转移,导致失主无法追回财物,且警方因线索中断难以侦破盗窃案件,这种情况下就符合立案条件。
其他妨害司法情形: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同样可能被立案。例如,通过故意销毁证据、作伪证等方式,干扰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调查的,即便涉案金额不明,也可能因妨害司法秩序而被立案处理。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量刑
(一)、量刑计算表(广西地区)
| 量刑幅度 | 量刑起点 | 适用情形(符合任一即可) | 基准刑调整(增加刑罚量) |
|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 | 3个月拘役至1年有期徒刑 | 1.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价值≥5000元; 2. 计算机信息系统类犯罪违法所得≥5000元; 3. 收购非法狩猎野生动物≥50只; 4. 1年内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再犯; 5. 掩饰、隐瞒对象为电力设备、交通设施等特殊财物或救灾、扶贫等款物; 6. 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查处或造成财物损失无法挽回; 7. 妨害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的其他行为。 | 1. 数额类调整: 犯罪数额每增加3000元,+1个月; 特殊财物(电力设备等)每增加1500元,+1个月; 计算机信息系统类违法所得每增加1500元,+1个月;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每增加30只,+1至3个月。 |
|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3至4年有期徒刑 | 1.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价值≥10万元; 2. 掩饰、隐瞒10次以上,或3次以上且总额≥5万元; 3. 特殊财物(电力设备等)价值≥5万元; 4. 涉及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5辆或价值≥50万元; 5. 计算机信息系统类违法所得≥5万元; 6. 行为导致上游犯罪无法查处并造成重大损失; 7. 严重妨害司法机关追究上游犯罪; | 1. 数额类调整: 犯罪数额每增加1万元,+1个月; 特殊财物价值每增加5000元(≥5万元),+1个月; 机动车价值每增加5万元(≥50万元),+1个月; 计算机类违法所得每增加5000元(≥5万元),+1个月。 2. 次数类调整: -犯罪次数每增加1次(10次以上),+2至3个月。 |
(二)、从宽处罚情节
可减少基准刑30%以下的情形:
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
自用且财物价值刚达入罪标准;
其他从宽情节。
三、在司法实践中辩护的要点
(一)主观不明知的辩护
“明知” 是构成该罪的关键主观要件。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所涉及的财物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那么就不构成此罪。在实际辩护中,可以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环境、物品来源等多方面进行论证。比如,行为人在正常的市场交易中,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一件物品,且出售方提供了看似合法的交易凭证,在此情况下,行为人难以知晓该物品为犯罪所得,就可据此进行主观不明知的辩护。
(二)情节轻微的辩护
对于一些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案件,可以争取从轻处理甚至不认定为犯罪。例如,行为人为自用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且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并退赃、退赔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 以下,情节轻微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辩护人应着重强调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以及积极补救的态度。
(三)上游犯罪不成立的辩护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上游犯罪的下游犯罪,如果能够证明上游犯罪并不成立,那么该罪名自然也无法成立。例如,上游所谓的“犯罪行为” 最终被认定为合法行为,或者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犯罪,那么基于此的掩饰、隐瞒行为也就不构成犯罪。此时,辩护人需要对上游犯罪的证据、事实进行深入分析和论证,以推翻对上游犯罪的认定,从而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