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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你必须知道的“知情同意”红线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65次举报

医疗纠纷中你必须知道的“知情同意”红线



你以为“知情同意”不过是手术单上一行签字?那就大错特错了。

从法律和医学伦理看,知情同意承载的是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医生不仅要告诉你“要做什么”,更要把“为什么做”“不做会怎样”“还有哪些替代方案”“可能的严重并发症”“术后康复与费用负担”讲清楚,让你在真正理解的基础上自愿决定。

可现实是,太多知情同意变成了敷衍的模板、术前匆匆的一句话、或者家属代签的形式——一旦事情出问题,这张“签字”往往站不住脚。

骨科、外科、整形……这些风险较高的领域尤其容易出错:术中临时变更、危险并发症未明确告知、替代方案没列举、术后注意事项被简化成一句“多休息”。对于文化程度不高的老人或术前焦虑的家属,这些专业术语根本不可理解。更有甚者,存在伪造签名、病历记录不全的情况,直接把患者的维权权利掐灭在萌芽中。

“知情同意”制度,你或许会想,不就是患者在手术单上签个字吗?你错了。

从法律角度看,“知情同意”制度的核心是患者的自主权和自我决定权。 它要求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履行一项基本义务——说明义务。 简单来说,医生把你面临的病情、将要采取的医疗措施、可能存在的风险、治疗的预期后果,甚至替代方案以及不治疗的后果,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地告诉你。 只有当你真正理解了这些信息,才能基于自己的判断,自主地决定是否接受这项治疗,并给予明确的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这一点。 这意味着,知情、理解、同意,这“三要素”一个都不能少。 如果你以为只要签个字就万事大吉,那真是把法律想得太简单了。 那张签名,是建立在你充分知情和理解的基础上的,否则,它不过是一纸空文。

医疗纠纷中医院败诉的因素中,“未尽医疗告知义务”已经成为关键原因之一



实务中常见的“出错点”!

为什么医生护士忙得脚不沾地,还常常在知情同意上“栽跟头”?这背后,既有制度的“不给力”,也有实操中的“想当然”。

1.“走过场”的形式主义,以为签字就“知情”了?

很多时候,知情同意书被医生当成了规避风险、免除责任的**“挡箭牌”。 他们过度重视患者签字这个“形式”,却忽视了最重要的“实质”——患者到底有没有真正理解**。 医院常常使用统一的模板,上面罗列了各种风险和并发症,专业术语一堆,既不个性化,又重点不清。

一个文化水平不高的老人,或是一个身心俱疲的家属,面对**“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这种专业名词,他能理解这意味着什么吗? 他只能“相信医生”**,然后乖乖签字。 结果呢?一旦出现问题,法庭上这张签了字的“免责书”就成了医方的漏洞。

2.告知内容“缺斤少两”,关键信息根本不知道!

医生可能没有全面、明确地**告知所有影响患者决策的关键信息。 比如:

没有替代方案!比如大隐静脉曲张,手术方案有传统开放手术和腔内微创手术,甚至还有硬化治疗。医生如果只说一种,或者没有充分告知其他方案的利弊,患者就可能做出**“不理性”**的选择。

风险说不清,特别是“要命”的风险!你可能只听医生说“手术有风险”,但风险到底有多大?比如心脏大手术,术后可能出现感染、多脏器功能障碍甚至死亡。有些知情同意书里**“麻醉意外”、“心脏骤停”、“多脏器功能衰竭”等字眼,在专业人士看来是包含了“死亡”风险的,但对普通患者来说,如果没有明确告知“死亡”**的可能,他们可能根本没往那方面想。

术中临时变更,你和家属“被同意”了!手术台上情况瞬息万变,如果临时改变了手术方案,或者发现新的特殊情况,但医生没有及时告知家属并获得同意,这就像**“先斩后奏”**,一旦出现不良后果,纠纷立马找上门。

费用、医保、用药,这些“小细节”也是“大问题”!医疗费用预估、医保报销范围、药物的使用和不良反应,甚至医院的床位、设备等医疗资源情况,这些都可能影响患者的决策。

出院后怎么办?后续治疗和注意事项被忽略!有的患者在钢板内固定术后过早下床行走导致钢板断裂,就是因为医生没有告知其下床后避免完全负重,贻误了病情。

2.告知方式“不给力”,口说无凭,证据难觅!

口头告知虽然方便,但在法律上往往**“站不住脚”。 很多医疗机构因为口头告知导致损害赔偿的案件并不少见。 除非医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否则医方很难证明自己尽到了告知义务。 比如有个病人打完青霉素回家路上过敏性休克死亡,医生说口头告知了留观,但病历里没有书面记录,人又死了,真是“死无对证”**。

3.告知对象“找错了人”,白忙活一场!

知情同意首先要告知患者本人,除非患者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昏迷、未成年人、精神病人)。 但实践中,医生有时会忽视患者本人的权利,直接让家属签字。 甚至在患者昏迷时,授权委托书上签名的不是患者本人,或者告知了不具备法律意义上**“近亲属”**关系的人,这在法律上等同于“没有告知”。

3.最恶劣的“伪造”知情同意书,这是“欺诈”!

有些医疗机构甚至恶意伪造、篡改知情同意书,比如医生在未履行告知义务、未获患者同意的情况下,为完善病历而代替患者签名。 这种行为主观上就是为了隐瞒客观事实,逃避责任,严重侵害了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和知情权。

4.急诊“生死时速”下的两难:救命要紧还是签字要紧?

法律确实允许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的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时,经批准可立即采取医疗措施。但实践中,如何证明**“不能取得意见”常常引发争议。 这就像一场赛跑,时间就是生命,但“无法联系”、“难以达成一致”**等情况,都给医生带来了挑战。



医疗损害责任:过错、损害与因果关系

当知情同意出现“坑”后,医患纠纷就可能产生。此时,法律会从三个核心要素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医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患者是否存在损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1.医方有没有“过错”?

*“过错”**是认定医疗机构是否违反医疗告知义务的起点,主要看医方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向患方充分告知了相关信息,以及是否取得了患者或其家属的有效同意。

什么是医疗告知义务?

医疗告知义务来源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自主决定权,它要求医务人员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简单说,就是医生要告诉你**“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告知内容:不仅包括一般的病情、病因、诊断、治疗方法、风险、预期效果,还包括特殊检查、手术的副作用、并发症、替代方案,甚至费用、医保、用药不良反应、医务人员资质、设备条件,以及出院后的注意事项等非医疗信息。 特别是患者死亡后,应告知家属进行尸检,这对于查明死因、判断医疗行为过错至关重要。

告知主体与对象:履行告知义务的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包括主治医生、参与会诊和治疗的其他医生、护士等辅助人员。告知对象首先是患者本人,但如果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昏迷、未成年、精神病人),则应向其近亲属告知,并取得明确同意。注意,不是随便一个“姑姑舅舅”就能签字的,法律对“近亲属”有明确规定

履行标准:告知要“具体明确”,不能千篇一律。 要根据患者的病情特点、体质、经济状况、文化背景,甚至心理状态等“量身定制”告知文书和口头解释。 告知方式也要多元化,书面告知(病历、知情同意书)是基础,口头解释是补充,并应及时在病历中留痕。录音录像、电子签名等技术也能作为有效证据。

哪些情况医生可以“不告知”或“少告知”?

告知义务并非没有限度,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医生“变通”。

客观障碍:

医疗水平受限:现有技术和设备无法预知或确诊的风险,不能强求医生告知。

患者不具备认知能力: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昏迷患者,应向近亲属告知。

紧急情况: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无法及时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时,经批准可立即实施医疗措施。 但要注意,这需要证明确实“不能取得意见”,而不是医生“偷懒”。

主观要件:

保护性医疗:为避免告知真实病情对患者造成不利影响,可以对患者本人隐瞒,但应告知家属。

极轻微风险或常识性信息:绝大多数人不会发生的轻微风险,或患者已知晓的医学常识,无需赘述。

患者不配合或放弃:患者明确表示放弃知情权,医方无需再告知。但这需先向近亲属告知,或在紧急情况下才能免除。

强制医疗: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对严重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等依法实施的强制治疗,无需患者同意。

“过错”都有哪些表现形式?

违反医疗告知义务,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未告知:完全没有进行告知,甚至伪造签字。

告知不充分:告知内容不完整,例如未说明所有风险或替代方案。

错误告知:告知的内容本身存在错误或误导。

延迟告知:告知不及时,贻误了患者的决策时机。

未获明确同意:告知了但未得到患者的明确同意,或违背其真实意愿实施医疗行为。

2.患者到底“损害”了什么?

在认定医方有过错后,接下来要看患者是否遭受了“损害”

知情同意权本身就是患者的一项重要人格权,其受侵害就构成损害。

损害结果主要包括:

  • 人身损害:

  • 精神损害:

  • 财产损失:

  • 期待利益损害:治疗机会丧失

3.过错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

这是连接医方过错与责任的“桥梁”,也是医疗纠纷中关键和复杂的争议点。

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导致“多因一果”或“多因多果”的情况很常见,比如患者损害可能既有医方过错的原因,也有患者自身病情、其他诊疗行为等因素。 鉴定意见虽然能提供专业判断,但因果关系的最终认定是一个法律问题,应由法官做出,而非简单地“以鉴代审”

事实因果关系:如果医方完全履行告知义务,患者的损害结果就不会发生,则认定存在因果关系。 对于复杂情况,可通过“实质因素法则”或“比例因果关系”来辅助判断。

原因力规则:我国司法实践普遍适用**“原因力规则”,即通过评估医方过错行为与其他因素对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来划分责任比例。 违反告知义务并不必然导致损害结果,即使参与,也多为轻微原因

举证责任:患者提起违约之诉,适用“谁主张谁举证”。 而提起侵权之诉,患者举证责任较轻,法律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在患者举证困难时可申请司法鉴定,如果医方隐匿、伪造、篡改病历资料,则直接推定其有过错

4.责任承担

在确定了过错、损害和因果关系后,就要具体裁定医方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性质:医疗告知义务既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定义务,所以违反它可能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患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请求权基础进行起诉。

责任比例:法院通常会根据鉴定意见给出的原因力大小来确定责任比例,并考虑患者自身疾病等因素对损害的影响。 违反告知义务的过错一般不会占据全部原因力,通常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责任形式与内容:主要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

物质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理支出。

精神赔偿:患者因人身损害遭受的巨大精神痛苦,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需证明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知情同意,绝不仅仅是医疗流程中的一个“小环节”,更不是医生规避责任的“工具”,它是患者对自身生命健康的自主决定权,也是医务人员对生命和人格的尊重

未来,我们希望看到更规范、更透明的知情同意制度。 这不只是为了减少医疗纠纷,更是为了构建一个信任、理解、和谐的医患关系**,让每一个人都能在生命的重要关口,做出真正**“知情”和“同意”**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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