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丹妮律师 09:00-21:59
柯丹妮律师
西安专业律师
15229344416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关于掩隐罪的新司法解释,对于律师辩护有哪些启示?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9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76次举报

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文将着眼于新旧司法解释的核心变化,以律师视角分享在新的司法解释背景下,办理此类案件一些新的启示以及辩护策略有哪些调整空间。

??一、新司法解释的核心变化

此次新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案件数量大【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此类案件23.02万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上下游犯罪量刑不均衡等新情况、新问题,对2021年的旧司法解释进行了重要修订,主要变化包括:

· 严密刑事法网:明确将"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都纳入规制范围,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 严格认定“明知”: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 优化入罪标准: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破除“唯数额论”,要求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

· 区分上游犯罪设置差异化“情节严重”标准:为避免量刑倒挂,采用了“数额+情节”的双重限定模式,并根据上游犯罪类型设置了不同的数额标准。

· 增加从宽处罚情形:新增“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

二、对律师辩护的主要启示

?? 1.紧扣“主观明知”要件,审慎审查推定

《解释》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特别关注检察机关对行为人“明知”的证明是否充分、是否合理。

(1)审查明知认定的合法性:关注办案机关是否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是否存在推定滥用的情况。对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明知”的案件,特别是那些当事人自称被欺骗(如以“刷流水”恢复征信为名)提供银行账户的案件,可以积极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明知。

(2)重点考察行为人的认知状态:综合考量行为人接触的信息、经手犯罪所得的情况、犯罪所得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及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以及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因素,来论证行为人是否“明知”。

?? 2.善用“综合性入罪标准”,打破唯数额论

《解释》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要求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为律师进行罪轻甚至无罪辩护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1)对于数额虽小但起诉的案件:若当事人涉案金额未达到传统入罪标准但被起诉,应重点分析其行为是否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

(2)对于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案件:即使涉案金额较大,如果当事人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可以积极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对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提供银行卡但对资金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以主张不应一律入罪。

?? 3.精准把握“情节严重”的新标准

《解释》对“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定标准作了重大优化,采用“数额+情节”的双重限定模式,并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了不同的数额标准。

下表清晰地展示了两种“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主要区别:

特征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普通侵财犯罪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较高的犯罪
升档量刑数额标准五十万元五百万元
损失数额标准二十五万元二百五十万元
核心考量上游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上游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
辩护要点关注数额是否确实达到标准,同时是否存在司法解释要求的特定情节重点审查上游犯罪的性质是否属于“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避免量刑畸重

根据以上区别,辩护时需注意:

(1)准确认定上游犯罪类型:辩护律师需仔细甄别上游犯罪的性质,判断其属于“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还是其他犯罪,这对于能否适用正确的升档量刑标准至关重要。

(2)坚持“数额+情节”双重标准:新的升档量刑标准并非单纯看数额,还必须同时具备“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等特定情节。若仅有数额而无情节,不符合升档条件。

(3)关注量刑均衡:《解释》特别强调认定“情节严重”时,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防止下游犯罪量刑反而重于上游犯罪的不合理现象。律师可据此提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意见。

?? 4.积极利用新增的从宽处罚情形

《解释》在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了一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

(1)鼓励当事人积极配合:引导当事人主动提供线索、配合调查上游犯罪,即使这些配合行为未能达到法定“立功”标准,仍可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获得法院认可。

    (2)辩护律师主动挖掘:律师在会见和阅卷时,要有意识地发掘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的行为和线索,并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和固定相关证据。

    (3)积极退赃退赔:虽然此次解释未明确提及,但积极退赃退赔、努力挽回损失始终是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应积极促成当事人退赃退赔,争取更好的处理结果。

?? 5.重点区分此罪与彼罪(特别是帮信罪)

实践中,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定掩隐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常有争议。需准确把握二者关键区别:主观明知的内容和时间节点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这种明知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或之前,且并不要求对具体的赃款赃物有明确认识;而掩隐罪则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这种明知往往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且针对的是具体的犯罪所得。

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明知内容更符合帮信罪的特征,或者其行为主要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则应积极主张以帮信罪定罪处罚,因为帮信罪的法定刑通常较掩隐罪更轻。

三、总结与建议

总体而言,“两高”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精准打击、不枉不纵的立场,既严密了刑事法网,也强调了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新的依据和空间。

在未来的辩护工作中,律师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 深入研读《解释》和配套典型案例:准确把握“两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上的最新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

2. 将辩护工作前移: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介入,围绕“明知”、涉案金额、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关键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3. 注重综合性和精细化辩护:摒弃“唯数额论”的旧思路,从多个角度全面论证当事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特别是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要充分利用新的差异化标准。

4. 善用从宽处罚新规则:主动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创造从宽处罚的条件,如积极配合调查上游犯罪、退赃退赔等。


柯丹妮律师 已认证
  • 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 15229344416
    • 陕西秦赋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平台积分

      7874分 (优于94.31%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339篇 (优于93.82%的律师)

    版权所有:柯丹妮律师IP属地:陕西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36074 昨日访问量:1341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