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本文将着眼于新旧司法解释的核心变化,以律师视角分享在新的司法解释背景下,办理此类案件一些新的启示以及辩护策略有哪些调整空间。
??一、新司法解释的核心变化
此次新司法解释针对近年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下简称“掩隐罪”)案件数量大【2020年至2024年检察机关起诉此类案件23.02万件】、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上下游犯罪量刑不均衡等新情况、新问题,对2021年的旧司法解释进行了重要修订,主要变化包括:
· 严密刑事法网:明确将"任何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手段"都纳入规制范围,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等。
· 严格认定“明知”: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
· 优化入罪标准: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破除“唯数额论”,要求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
· 区分上游犯罪设置差异化“情节严重”标准:为避免量刑倒挂,采用了“数额+情节”的双重限定模式,并根据上游犯罪类型设置了不同的数额标准。
· 增加从宽处罚情形:新增“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可作为从轻处罚情节,鼓励行为人积极配合追赃挽损。
二、对律师辩护的主要启示
?? 1.紧扣“主观明知”要件,审慎审查推定
《解释》强调严格依法认定“明知”、慎用推定。这意味着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特别关注检察机关对行为人“明知”的证明是否充分、是否合理。
(1)审查明知认定的合法性:关注办案机关是否严格按照证据裁判原则认定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是否存在推定滥用的情况。对于缺乏直接证据证明“明知”的案件,特别是那些当事人自称被欺骗(如以“刷流水”恢复征信为名)提供银行账户的案件,可以积极主张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明知。
(2)重点考察行为人的认知状态:综合考量行为人接触的信息、经手犯罪所得的情况、犯罪所得的种类数额、转移转换方式、交易行为及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以及行为人的职业经历、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因素,来论证行为人是否“明知”。
?? 2.善用“综合性入罪标准”,打破唯数额论
《解释》继续采用综合性认定标准,要求从上下游关系、主观恶性、行为手段、涉案金额、犯罪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为律师进行罪轻甚至无罪辩护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
(1)对于数额虽小但起诉的案件:若当事人涉案金额未达到传统入罪标准但被起诉,应重点分析其行为是否与上游犯罪“关联紧密、情节恶劣、实际危害较大”。
(2)对于数额较大但情节轻微的案件:即使涉案金额较大,如果当事人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所起作用较小、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可以积极争取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例如,对于犯罪链条底端的“卡农”,仅提供银行卡但对资金规模和去向无法控制,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可以主张不应一律入罪。
?? 3.精准把握“情节严重”的新标准
《解释》对“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认定标准作了重大优化,采用“数额+情节”的双重限定模式,并根据上游犯罪类型区分了不同的数额标准。
下表清晰地展示了两种“情节严重”认定标准的主要区别:
| 特征 | 上游犯罪为盗窃、诈骗、抢夺等普通侵财犯罪 | 上游犯罪为非法采矿罪、职务侵占罪等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较高的犯罪 |
| 升档量刑数额标准 | 五十万元 | 五百万元 |
| 损失数额标准 | 二十五万元 | 二百五十万元 |
| 核心考量 | 上游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低 | 上游犯罪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 |
| 辩护要点 | 关注数额是否确实达到标准,同时是否存在司法解释要求的特定情节 | 重点审查上游犯罪的性质是否属于“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避免量刑畸重 |
根据以上区别,辩护时需注意:
(1)准确认定上游犯罪类型:辩护律师需仔细甄别上游犯罪的性质,判断其属于“定罪量刑数额标准相对较高的犯罪”还是其他犯罪,这对于能否适用正确的升档量刑标准至关重要。
(2)坚持“数额+情节”双重标准:新的升档量刑标准并非单纯看数额,还必须同时具备“多次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或“造成赃款赃物无法追回”等特定情节。若仅有数额而无情节,不符合升档条件。
(3)关注量刑均衡:《解释》特别强调认定“情节严重”时,应当注意与上游犯罪保持量刑均衡,防止下游犯罪量刑反而重于上游犯罪的不合理现象。律师可据此提出罪责刑相适应的辩护意见。
?? 4.积极利用新增的从宽处罚情形
《解释》在从轻处罚条款中增加了一项“配合司法机关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专门针对行为人积极配合追查上游犯罪,但尚不构成立功的情形。
(1)鼓励当事人积极配合:引导当事人主动提供线索、配合调查上游犯罪,即使这些配合行为未能达到法定“立功”标准,仍可能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获得法院认可。
(2)辩护律师主动挖掘:律师在会见和阅卷时,要有意识地发掘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配合追查上游犯罪”的行为和线索,并及时向司法机关提出和固定相关证据。
(3)积极退赃退赔:虽然此次解释未明确提及,但积极退赃退赔、努力挽回损失始终是重要的从宽量刑情节。应积极促成当事人退赃退赔,争取更好的处理结果。
?? 5.重点区分此罪与彼罪(特别是帮信罪)
实践中,涉银行卡的帮助行为是定掩隐罪还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常有争议。需准确把握二者关键区别:主观明知的内容和时间节点是区分两罪的关键。帮信罪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这种明知通常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或之前,且并不要求对具体的赃款赃物有明确认识;而掩隐罪则要求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掩饰、隐瞒,这种明知往往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且针对的是具体的犯罪所得。
如果当事人的主观明知内容更符合帮信罪的特征,或者其行为主要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则应积极主张以帮信罪定罪处罚,因为帮信罪的法定刑通常较掩隐罪更轻。
三、总结与建议
总体而言,“两高”新的司法解释体现了精准打击、不枉不纵的立场,既严密了刑事法网,也强调了防止不当扩大刑事打击面,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新的依据和空间。
在未来的辩护工作中,律师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 深入研读《解释》和配套典型案例:准确把握“两高”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上的最新司法理念和裁判规则。
2. 将辩护工作前移: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就积极介入,围绕“明知”、涉案金额、地位作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关键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争取最有利的处理结果(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3. 注重综合性和精细化辩护:摒弃“唯数额论”的旧思路,从多个角度全面论证当事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特别是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要充分利用新的差异化标准。
4. 善用从宽处罚新规则:主动引导和帮助当事人创造从宽处罚的条件,如积极配合调查上游犯罪、退赃退赔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