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6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正式施行。该解释对2015年及2021年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系统修订与补充,进一步明确了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量刑情节以及司法适用中的多项关键问题。本文旨在梳理其主要内容和重要变化。
一、明确基本概念,拓展行为认定范围
《解释》第一条对“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以及“其他方法”作出了更清晰的界定:
1.犯罪所得不仅包括赃款、赃物,还明确纳入了“其他财产性利益”;
2.犯罪所得收益包括犯罪所得产生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
3.“其他方法”涵盖范围显著扩大,包括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资产转换、跨境转移等多种行为方式,体现出对洗钱和资产隐匿手段多样化的司法回应。
二、细化“明知”认定标准,强调综合判断
《解释》第二条明确“明知”包括“知道或应当知道”,并列举了判断“应当知道”的多项因素,如:
1.行为人所接触的信息;
2.经手财物的种类、数额及转移方式;
3.交易或资金账户的异常情况;
4.行为人的职业背景、与上游犯罪人的关系等。
这一规定增强了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避免仅凭口供定罪,体现了主观与客观相结合的综合认定理念。
三、突出量刑情节差异化,贯彻宽严相济
《解释》在量刑方面体现了明显的层次化和差异化处理:
(一)从宽处理情形(第四条):
1.认罪认罚、积极配合追缴;
2.为近亲属掩饰、隐瞒且系初犯、偶犯;
3.协助追查上游犯罪起较大作用等情形,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第五条):
1.针对非法采矿等“高数额门槛”的上游犯罪,掩饰、隐瞒数额达500万元以上,并具有多次行为、针对特定重要物资、拒不配合追缴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2.其他上游犯罪的数额门槛为50万元,并需伴随特定情节或造成25万元以上损失。
该条同时强调,认定“情节严重”时需注意与上游犯罪量刑保持均衡,防止刑罚失衡。
四、明确数额计算与行为累计规则
1.数额认定时间点以实施掩饰、隐瞒行为时为准(第六条);
2.收购或代销价格高于实际价值的,按较高价格计算;
3.多次行为未经行政处罚的,应累计计算数额。
五、厘清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关系
1.事前通谋的以共犯论处(第七条);
2.对犯罪所得实施盗窃、抢劫等行为的,另定盗窃、抢劫等罪(第八条);
3.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处断(第九条)。
六、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同等对待
《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单位实施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如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且违法所得私分的,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七、坚持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
第十条重申,认定本罪须以上游犯罪事实存在为前提。即使上游犯罪人未到案、死亡或不具刑事责任能力,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结语
本次司法解释系统整合了近年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进一步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透明度。其内容既体现了对轻微情节的从宽处理,也强化了对重大犯罪链条中掩饰、隐瞒行为的打击力度,为依法惩治此类犯罪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指引,对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