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权力行使,就必然需要救济。因为权力所作用的并不是每一次都必然完全正确,要给权力对象——老百姓一个申诉的机会。
交通事故复核,就是在你不服交警判责的时候,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诉,以求推翻原有判责,而重新划分。
这次事故,是非接触性的,那里的交警判我主责,本来也无可厚非。可是小明想到那人直接开车离开,想到交警直到次日中午才将其找到,而事故当天就有数次通话,让小明对其中之猫腻十分不解。
小明不是不知道,在地方江湖里的那些骚操作,然而,总是放不下书中的价值观,要公平正义、正大光明。不相信,一个突然的事故,也会有这般操作 。所以,还是相信这样的判则是公正的,不是什么潜规则使然。
然而,回去之后,小明仔细看看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交通事故处理的程序规定(公安部规章)、最高法最高检关于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和司法解释,觉得对方逃逸的可能性比较大。
于是,小明就开始写,认为对方走是直接明显的事,没准备什么证据,觉得把握大,就去周口交警队提交了复核申请。
后来,找一律师一看申请书,觉得简单。要证明以下几个方面:对方明知交通事故,外加离开现场的事实。
对方明知交通事故,还有两层含义,一个是明知,另一个是交通事故——因为自己的违法驾驶引起的事故。既要证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是对方的违法驾驶行为,又要证明对方对这个事故的知晓。
于是小明开始反复听录音,找证据,自行补充材料。准备邮寄了去。谁知那方,没有接收电话,于是在EMS上反复交代地址、楼层和办公室名称。又是经历了一番殚精竭虑,最后看妥投了,看来对方签收了,联系快递员确认。
所做的,都已做,只有静等结果。
到此时,明白了,复核虽然权利,但是这个权利的针对的已经是一个官方组织,要推翻对方的做法,只有尽可能提供更有力且确凿的证据,是很耗费精力的,然而未必有期望的结果。
饶是如此,这还是让小明体验了一番国家设置的规则,看到了地方江湖如何受关系和法律的影响,还学到了法,因而,小明不将此看作是复核以要回权益,更愿将此看作是学习的过程。也算是有了,身在庐山的焦虑,又有跳出庐山的豁达。
本文的目的,是想提醒读者知晓这个——复核权,复核未必能成功,不复核就已然失败。况且,复核一般不会加重责任,何必不去折腾一番,万一成功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