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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几个问题

作者:柯丹妮律师时间:2025年08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2次举报

民间借贷纠纷中,有几个经常遇到的问题和容易混淆的问题,在此明确,以供参考。

1、 民间借贷的主体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的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

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 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

以借贷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注意是借款合同成立当时的LPR的四倍。中间的变化调整不影响利息的计算。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利息上限是以本金为基数,计算所有的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在内,不超过当时LPR的四倍。

金融机构的借贷利息,不是民间借贷,因此,不受这个四倍的约束,以当事人约定为准。但是,年利息不得超过24%。

3、 没有约定利息的怎么算?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不明的,分情况处理: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约定了利率,如“分、厘”,但没有约定是年利率还是月、日利率的,视为有约定,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确定利率。

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率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4、 逾期利息的问题

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 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如何确定,可否重复计算?

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6、 日利息如何换算?

按照360天计算,即日利率=年利率/360。

7、 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以下这几种情形的民间借贷的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贷款转贷无效)

(2)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向其他非自然人借款转贷的无效)

(3)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职业放贷无效)

(4)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违背公序良俗的。

从以上无效情形可以看出,借贷资金来源不合法,民间借贷合同会导致无效。借贷合同无效的后果是:1、借款本金返还;2、利息约定无效,3、保证合同无效。根据无效的原因和当事人的过错,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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