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作为中国传统婚嫁习俗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长辈对新人的祝福与期许,也凝聚着两个家庭对婚姻的郑重承诺。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彩礼数额攀升、形式多样,当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时,围绕彩礼的认定与返还问题往往成为纠纷的焦点。
男方家庭因给付高额彩礼导致生活困顿、离婚后无力再组建家庭的情况并非个例,而彩礼究竟包含哪些范围、何种情形下应当返还、返还比例如何确定,也成为许多人困惑的法律与现实问题。
本文将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为您厘清彩礼的认定标准、返还原则及具体裁判思路,助力在婚恋纠纷中明晰权益边界。
彩礼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首饰、不动产、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电器、有价证券等,只要给付具有明显订立婚约的意思,且价值较大,就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可以认定为彩礼。
彩礼是婚约关系中一方对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所赠与的财产无须返还,但在特殊情况下,如两个人结婚时间较短,闪婚闪离或者结婚不到一年等情况,完全超出了赠与人一方的期待,如在双方离婚时不予处理,则对一方明显不公平,也不符合公序良俗原则,则需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返还。
在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时,法院考虑
结合彩礼的数额、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双方有无子女、一方有无婚内过错、当地彩礼风俗和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更加注重个案的公平公正,以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平等对话
婚姻不应成为一方索取财物的手段,也不应成为一方无偿获利的工具,婚姻也并非一场买卖和交易,将“不动产”视为“彩礼”的行为,多少有些物化婚姻和感情的色彩。
给付彩礼的性质
202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明确彩礼给付的两大前提是“以结婚为目的”和“依据习俗”
从法律上来说,给付彩礼的性质是一种附条件的特殊赠与,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彩礼的给付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即围绕婚姻关系的缔结而发生,给付时间多与订婚、结婚等关键节点相契合,给付方式和金额也往往符合当地的婚嫁习俗。当婚姻关系未能成立或不能达到共同生活的目的时,赠与方就可以目的未达到为由要求返还彩礼。
支持返还彩礼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
明确“生活困难”的标准应该从以下方面把握:
1、有居委会(村委会)、街道办(乡或镇政府)、 县(区)级民政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
2、造成足以使生活困难的 其他事实,如家庭成员没有固定收入或患有重大疾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等等。
彩礼返还额度的认定
明确彩礼返还与否之后,进一步应明确的是返还额度多寡,并遵守以下原则:
1. 公平原则。在处理彩礼返还的具体额度时,应根据双方 的利益均衡确定返还额度是否公平,适当保护妇女权益及照顾弱势群体一方的合理需求。
2.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在处理彩礼返还问题上,应采用过错原则。婚约人无重大正当事由而解约,或自己有过错而造成他方之解约,均丧失赠予物的返还请求权。采取过错原则,更符合现实的司法实践的需求,也更能体现公平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案例:彩礼的认定范围及返还比
返还彩礼的范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家事审判十件典型案例之四:依法认定返还彩礼范围,让彩礼归于“礼”——李某诉刘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请求返还彩礼,依法应予支持。关于返还彩礼的范围,根据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当地习俗、财物价值等因素,认定李某给予刘某的礼金以及“五金”等贵重首饰,属于返还范围;双方恋爱期间李某给予刘某的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以及手机等,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
遂判决刘某返还订婚礼金及“五金”首饰。
返还45%彩礼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治高额彩礼,树婚恋新风”典型案例之四:男方为缔结婚姻而支付的过门费、见面礼、“报期费”等大额礼金、购买的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应认定为彩礼,购买的衣服、手机、赠送亲友的红包等价值不大的财物及日常消费不宜认定为彩礼——胡某与李某、陈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开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胡某给付彩礼以李某同意与其结婚为前提,并以双方最终办理结婚登记和共同生活为目的。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分居生活,既有违胡某给付彩礼时的本意,又致使其赠与行为的目的彻底不能实现,李某及陈某应退还部分彩礼。胡某在订婚时支付的见面礼2万元及办理结婚酒席前支付的报期费8.8万元属于大额礼金,购买的“三金”价值2.4万元属于贵重物品,均应属于彩礼范围,而为增进感情赠送的衣服、红包及日常消费等,属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故认定胡某给付彩礼的总金额为13.2万元。综合考虑双方生活情况、孕育子女、过错程度、费用开支等因素,平等保护当事人权益,酌定由李某及陈某返还胡某彩礼款6万元。
返还69%彩礼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十:未领取结婚证但确已共同生活 彩礼酌情返还
丹阳法院审理认为,方某与罗某虽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并未建立婚姻关系。现双方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方某请求返还彩礼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关于彩礼返还的范围,方某给付罗某的28888元系以结婚为目的的金钱给付,应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彩礼。结合方某、罗某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的实际情况,酌定罗某返还方某礼金20000元。关于首饰,系方某按照农村习俗,为了结婚目的购买并赠与罗某的贵重物品,其性质亦属于彩礼,罗某应予返还。方某主张的烟酒费、婚宴费是双方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花费,并不属于彩礼,方某主张返还于法无据。
综上,判决罗某返还方某彩礼20000元,并将首饰退还方某,若不能返还原物,则退还首饰等值的价款31860元。案件现已生效,当事人已履行了返还义务。(69%)
彩礼范围认定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宿迁法院多元解纷典型案例之二:高额彩礼返还纠纷调解案”
宿城区法院将该起纠纷分派给婚姻家事调解委员会的乡贤调解员进行调解,并指派调解经验丰富的法官指导调解。调解员在确认双方确已感情破裂同意离婚后,针对双方争议的彩礼范围、是否应当返还及返还金额着重开展调解工作。调解员在多次分别沟通后及时邀请双方长辈开展现场调解,并邀请指导法官释明彩礼纠纷新规、类案裁判规则,向双方释明:10万元、2万元“换鸡腿”钱和首饰是蔡某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给张某及其亲属的,应认定为彩礼,其余费用与彩礼性质不同,不宜认定为彩礼;双方虽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应酌情部分返还。之后调解员积极做双方工作,寻找到双方均能接受的彩礼退还方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彩礼范围认定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妇联联合发布2023年度徐州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之四: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作为我国长期沿袭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小明给付小丽彩礼、上下车礼、三金、见面礼等,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关系,且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范畴。拍婚纱摄影并不能为双方经济或者生活上带来实质上的提升,更多的是满足双方精神上的饱和度,属于精神领域的消费,不应认定为彩礼范畴。催妆衣费用,属于婚礼当日支出,不应当认定为彩礼。举行婚礼后,小明为小丽购买项链一条,属于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
返还65%彩礼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妇女联合会发布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之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可请求返还彩礼——杨某诉苏某某离婚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应综合考虑彩礼数额、是否办理结婚登记、结婚时间、共同生活情况、有无生育等因素。本案杨某与苏某某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实际生活时间较短,未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法院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女方杨某向男方苏某某返还彩礼65000元。(65%)
返还54%彩礼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23年度保护妇女权益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返还彩礼要适当——田某诉陈某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一审法院判决陈某返还田某122926元(彩礼12.8万元减去医疗费5074元)。陈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彩礼返还需结合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在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了近一年时间,且陈某无稳定工作,又因怀孕而引产,彩礼必然存在一定的合理支出,改判陈某返还田某彩礼7万元。(54%)
返还79%彩礼
莒南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7民初1690号案件中,双方未登记结婚,未共同生活。
争议焦点为:彩礼的范围如何确定。
关于彩礼的范围,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并根据证据的高度盖然性原则,本院认定如下:1.对于胡某主张的支付彩礼钱110000元,闫某对此并不认可,其认为胡某金给付彩礼钱的数额为31800元,根据胡某提交的照片及本院依胡某申请调取的闫某名下账户的银行流水,可以认定胡某给付彩礼11000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2.对于胡某主张的“四金”包括金手镯、金项链、金耳坠、金手表,“四金”系价值较大的财产,且符合当地订立婚约的习俗,故应当属于彩礼的范围,对闫某辩称“四金”不属于彩礼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庭审中闫某认可其收到“四金”,但辩称“四金”均已被胡某取回,但其提交的录音均不能证实胡某已经将“四金”取回的事实,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3.对于胡某主张的脸面帖子钱15000元,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给付15000元的事实,但在胡某提交的其父与闫某之母的录音中,闫某之母认可脸面帖子钱7000元,故对该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4.对于庭审中闫某主张的回礼两笔共计34000元,其申请其大娘汲长翠出庭作证,其能准确说明回礼的时间及地点,且本院查明的相同,虽与闫某存在亲戚关系,但回彩礼与回启均系当地订立婚约的习俗,在胡某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对闫某主张的回礼34000元予以确认;
5.对于双方主张其为对方购买了大件物品,但均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实其主张,故本院均不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认彩礼的范围为金钱83000元(110000+7000-34000)及价值44600元的“四金”(包括金手镯、金项链、金耳坠、金手表)。
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闫某向胡某返还彩礼66000元及“四金”,但若不能返还“四金”,则应返还“四金”对应的价值。此外,对胡某主张的利息,无相关论据,本院不予支持。
返还79%彩礼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1民终600号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法院认为关于188000元的彩礼,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应予酌情返还。鉴于原、被告已举行结婚仪式且在一起同居生活一段时间,本院酌定被告应当返还150000元。
返还100%彩礼
行唐县人民法院(2018)冀0125民初105号案件,双方未领证,同居一年有余。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与被告曹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因没有建立起应有的感情,导致原、被告分开各自生活。关于婚礼前给付被告2.6万元彩礼款的问题,有证人纪某、杨某2当庭作证予以证实,本院确认属实。现原告杨某1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2.6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100%)
返还100%彩礼
行唐县人民法院(2020)冀0125民初1661号案件
本院认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刘某为缔结婚姻按照习俗给付被告罗某彩礼,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彩礼款,依法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告微信转账给被告的40000元,被告虽称是买衣服和首饰的钱,但考虑该笔款项数额较大,应认定为彩礼款。被告自认原告给付彩礼款111000元,应予认定。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151000元,被告应予退还。
嫁女择佳婿,毋索重聘
综上所述,彩礼的认定与返还并非简单的 “全返” 或 “不返”,而是需要在法律框架下,结合 “以结婚为目的” 的核心要件、当地习俗、共同生活实际及双方家庭情况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2024 年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进一步明确了彩礼纠纷的处理原则,既尊重传统习俗,也强调婚姻的实质意义 —— 它不应是物质的交易,更不应成为一方的经济负担。
希望通过对彩礼问题的法律解读,能让更多人理性看待婚恋中的财物往来,让彩礼回归祝福的本意,让婚姻始于真挚情感,终于责任与担当。在面对相关纠纷时,也能借助法律的指引,妥善处理分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