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海山律师
赵海山律师
山东-潍坊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被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受害人后向被告发起追偿

发布者:赵海山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80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2 年 7 月 21 日 3 时许, 被告田某醉酒驾驶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陈某等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至陈某等人受伤,三轮电动车受损。保险公司承保了上述轿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就交通事故赔偿事宜,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分别赔偿陈某等人共计20 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到位,依法取得了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之追偿权

原告保险公司委托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赵海山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赔偿款20 万元,并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12 月 29 日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本案中,前述的民事判决,均系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且均认定事故发生时被告田某醉酒驾驶案涉机动车,且保险公司承保了该车的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交强险保险期间内。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对该项事实在本案中直接予以认定。保险公司承保了案涉机动车的交强险,并依照前述的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将其应承担的交强险项下保险赔偿款20 万元(人身损失有责赔偿限额 198000 元+财产损失有责赔偿限额 2000 元)汇付至法院开立的银行账户,根据上述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其就交强险人身损失有责赔偿限额198000 元依法取得了向醉酒驾驶被保险车辆的被告田某追偿的权利。因此,原告保险公司诉请判令被告田某赔偿 198000 元,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但其余的2000 元,系保险公司赔偿的财产损失有责赔偿限额,不属于交强险追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另外, 原告保险公司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利息,无法律依据,法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 12 月 29 日修正)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田某赔偿原告保险公司1980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 2150 元(已减半),原告保险公司负担 21 元,被告田某负担2129 元。


赵海山律师,中共党员,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潍坊市潍城区企业合规法律服务中心特聘律师,多次被潍坊市律协评为“热心公...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潍坊
  • 执业单位: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70720********05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