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海山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5日 65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胡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李某返还胡某押金 50000元及利息;2.判令李某自行取回涉案出租车;3.判令李某支付胡某车辆保管费用160元;4、判令李某通过挂靠的汽车出租旅游有限公司为胡某办理服务监督卡退卡事宜;5.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胡某称:2018年,胡某、李某签订包车协议书,约定胡某从李某处租赁出租车,租赁期限自2018年5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止。2021年5月9日该租赁协议已经到期,胡某通知李某取回车辆并退回押金,但李某迟迟不予办理。为维护胡某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
李某委托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赵海山律师进行答辩,
李某与胡某签订的包车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关于欠付租金及租金逾期违约金,查明胡某欠付租金16400元,胡某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自押金50000元中扣减。根据协议约定,胡某应当按时交纳租金,逾期应当承担违约金。其中,2020年1-4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及防控措施影响造成胡某不能按时交纳租金,属不可抗力,应当免除此期间的逾期违约金。此后,胡某继续存在逾期交纳租金的行为,就应当承担违约金。但3%/日违约金约定过高,有违公平原则,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为以各月租金额为计算基数分段计算,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 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经计算逾期交纳租金违约金共计347.47元,自押金50000元中扣减。其中2021 年1-4月份的逾期违约金计算天数分别自各月8日至2021年5月9日。
合同到期后车辆应当返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胡某向李某交付车辆,车辆违章胡某已经于庭前处理完毕并以微信通知李某,李某未提出异议,视为车辆具备交接条件。50000元押金在扣减欠付租金和逾期租金违约金后,余款由李某返还给胡某。胡某欠付租金未付,其主张押金利息,无法定依据,相关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关于随车附件,在庭审中仅涉及随车电话,因李某未举证证明曾交付给胡某随车电话,故其相关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李某同意为胡某办理服务监督卡退卡事宜,法院予以确认。综上,胡某、李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接出租车;李某向胡某返还押金33252.53元;李某协助胡某办理服务监督卡退卡事宜。胡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 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胡某向李某交付涉案出租车,双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完成交接;
二、李某向胡某返还押金33252.53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李某协助胡某办理服务监督卡退卡事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 驳回胡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 元,由李某负担698 元,由胡某负担3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