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赵海山律师 时间:2024年03月20日 116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李某于 2022 年 4 月下旬开始跟着何某干装修,双方约定劳务费为530 元/天,李某干到 2022 年 7 月 31日。何某支付了部分劳务费后,尚欠李某的劳务费 24265 元。何某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出具欠条,载明欠李某24265 元,并承诺 2022 年中秋节前付款,否则李某产生的一切讨薪费用由何某承担。李某多次催要,何某尚未支付拖欠的劳务费。
李某委托山东广则律师事务所赵海山律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某支付拖欠的劳务费等共计26287.5 元;2、本案诉讼费等全部由被告何某承担。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何某欠付原告李某劳务费24265元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原告陈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证实。被告欠款不付,构成违约,依法应负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对原告提起的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24265元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路费、误工费,因原告提交的车票不能证明确系原告为讨薪支出,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主张,因被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约定原告讨薪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未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原告为讨薪支出的合理的律师费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 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支付原告李某劳动报酬 24265 元及律师代理费 1000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 458 元,减半收取计 229 元,由被告何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