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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出现债务危机出现履行不能时的法律救济

作者:曾凯莎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45次举报


一 、依据行使不安抗辩权进行合同解除-----适用情况:工程还在施工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终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提供了施工单位停工的法律依据,开发商的主要债务就是支付工程款,因此解除合同就可以要求开发商支付工程款。

法院角度裁判支持承包商的理由:法院多是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考量判决解除合同,开发商应当承担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责任
作为承包人应该从以下方式来维权:
1、承包人应先发联系单,通知对方以合理期限支付工程款。如不能达到目的,再通过诉讼以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的举证责任:例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延期付款 延展期到后发包人仍不能支付款项的;当地公安局立案对发包人非吸立案也是证据之一、财产被法院查封、进入破产重组或清算、多起民事案件的被告、已有股权质押。。
承包人应委托律师提起诉讼后,多查发包人的有无被查封冻结质押。
3、合同约定苛刻不利于承包人的情况
比如宽展期限比较长,几个月甚至一年,并且约定在宽展期不可以停工;限制了承包人权利的情况下,这种情况还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我的观点是约定内容不能导致行使法定的解除权的不能实现。




二、在结算期没到的情况下加速工程款到期------适用完工的情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十七条
合理适用不安抗辩权规则,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民法典634条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因此,施工企业可以依据这两条法律依据要求工程款的加速到期,但是首先还是要进行催告,在合理期限内催告无效的情况下再提起诉讼



三、开发商以汇票商票支付工程款,商票付款期限没有届满,能否加速到期?

建议施工企业在判断开发商经营恶化无法履行的情况下还是先提起诉讼保全,及时查封冻结财产。
    注意点:施工企业背书或者贴现后就等于拿到工程款了,不能以此再主张加速工程款支付。如果没有背书,一直属于持票人地位,在商票到期后无法兑付就可以恢复基础法律关系,主张支付工程款。


四、开发商设立独立项目公司,不安抗辩权依据不足,如何处理?
一般情况下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但是为了最大限度抵抗风险可以尝试以关联公司的资金流出问题,母公司出问题起诉保全,经过一系列立案、保全、开庭诉讼,时间可能就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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