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由被告人陈某亮(不具备注册会计师资质)实际控制、经营,被告人徐某国挂名执行合伙人,被告人何某正任注册会计师并领取薪酬。2015年至2017年间,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在未经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进行审计审核的情况下,采取由陈某亮自行制作并代徐某国签名、仿冒注册会计师签名或者徐某国、何某正在空白报告签名后由陈某亮再套打盖章的手段,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获取非法利益。
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采取上述方式,先后为厦门某工贸有限公司出具2014、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5年度《审计报告》,为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2016年度《审计报告》,陈某亮从中收取2000至5000元不等的费用。上述公司利用虚假《审计报告》等材料,向银行骗取贷款,逾期未还金额高达4.9亿余元。
【以案释法】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系依法成立的承担专项经济项目审计、银行贷款审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经营期间,被告人陈某亮作为事务所的实际控制人、经营者,以事务所名义低价承揽涉案审计业务,在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未对被审计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会计凭证等实际审计核实的情况下,安排被告人徐某国、何某正配合对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所得利益归属于事务所,体现单位意志、符合单位利益,系单位行为。
厦门某会计事务所的行为致使授信银行作出错误判断,授予贷款企业与真实经营状况不符的授信额度并发放贷款,巨额贷款逾期无法收回,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陈某亮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徐某国、何某正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据此,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判处被告单位厦门某会计师事务所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亮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国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正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