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王某因资金周转多次向田某借款,田某将相关资金汇入王某及其妻子樊某的银行卡中,后经结算王某共计向田某借款11万余元。此后,田某多次向王某、樊某催要未果,于是田某将王某、樊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该笔借款。
庭审过程中,樊某辩称,田某起诉自己要求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自己对田某转款事项不知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提交的银行流水及借据能够证实田某向王某、樊某转款,以及王某在收到借款后向田某出具借据的事实。本案中樊某虽主张自己对涉案借款不知情,但其将自身银行账户交由其丈夫王某使用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存在过错,应依法对相应借款及利息承担补充还款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由王某偿还田某借款本金及利息,樊某在王某不能偿还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警钟长鸣】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对于银行账户出借人民事责任的认定问题,法院会依法审查出借人与借用人的关系、出借人的获利情况及出借次数、出借时间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确定出借人承担不同的民事责任。对于出借人与借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合伙关系、挂靠关系等“特殊关系”的,或出借人存在“获利”目的、对债权人的债权损失存在过错的,都将对出借行为承担相应的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