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馨律师
明馨律师
甘肃-武威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安徽A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被驳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判决维持原判》

发布者:明馨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28日 62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1.当事人信息

1.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A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2.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某某,男,1989 出生,汉族,安徽省某县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馨,甘肃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2.案件来源与审理经过

1.A公司因与B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永昌县人民法院 (2024) 0321 民初 xxx号民事判决,向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9 9 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二、案件事实认定

1.工程施工情况

1.2022 12 月至 2023 4 月,B某某A公司承接的《XXXX工程》从事打桩工作,双方未签订合同。B某某 2022 12 9 日加入 甘肃金昌工地A工作群,并通过该群及与C某某的个人微信向A公司汇报工程进度及问题。工程于 2023 4 月竣工。

2.款项支付情况

1.2023 1 16 日、1 20 日、2 16 日、2 21 日,A公司通过其法定代表人D某某及其公司账户向B某某叔叔E某某账户合计支付工程款 330000 元,并为B某某持有的A公司油卡充值油费 90000 元。

3.鉴定情况

1.2024 4 2 日,B某某申请对涉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兰州Y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 2024 5 31 日作出《工程造价成果报告书》,鉴定意见为涉案工程造价为 853971.39 元,B某某支付鉴定费 40000 元。A公司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公司于 2024 6 13 日作出《鉴定意见书反馈意见》。

三、一审法院观点与判决

1.合同效力认定

1.B某某A公司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B某某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双方合同无效。

2.工程款支付判定

1.涉案工程已竣工且A公司未就工程质量提出异议,虽合同无效但应参照工程价款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涉案工程鉴定价款为 853971.39 元,A公司已支付 330000 元及充值油卡 90000 元,应再支付 433971.39 元,故支持B某某要求支付工程款 433971.39 元的诉讼请求。

2.关于鉴定费,因双方在工程款未结算上均有过错,一审法院酌定双方各承担 20000 元。

3.对于A公司抗辩充值油卡金额及B某某诉讼主体不适格等意见,因未提供证据或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A公司抗辩鉴定程序不合法的意见,因A公司未提交鉴定材料、未申请重新鉴定且未到现场踏勘,同时结合相关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鉴定程序合法,不予采纳A公司抗辩意见。

4.综上,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A公司给付B某某工程款 433971.39 元、鉴定费 20000 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驳回B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四、A公司上诉理由

1.鉴定程序违法

1.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诉讼的造价鉴定必须由一级工程师进行鉴定,而兰州Y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指派一名一级造价工程师和一名二级造价工程师,鉴定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

2.B某某提交的 个人统计手抄本在鉴定前及质证过程中A公司对其三性提出异议,但鉴定机构未提请法院认定而径行采用作为认定工程量的关键依据,违反法定程序。

2.鉴定意见依据不足

1.鉴定机构认定施工天数 66 天仅依据B某某提供的 个人统计手抄本,该证据系单方陈述,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A公司对鉴定机构依据该手抄本计算台班量提出异议,鉴定机构答复理由不合理。

2.A公司未到现场踏勘不影响鉴定机构对实际工程量鉴定,鉴定机构仅以A公司未到场陈述就径行采用 个人统计手抄本作为鉴定依据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

3.B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反映具体施工天数,一审法院以施工图纸成孔体积反推 个人统计手抄本的客观合理性缺乏事实依据,案涉工程造价按土方工程量计算更准确或可套用打桩和浇灌混凝土定额后再扣除浇灌混凝土造价进行计算。A公司庭审后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重新进行鉴定。

五、二审法院观点与判决

1.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

1.鉴定人资质方面:根据相关规定,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可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工作,本案鉴定机构指派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刘某某、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徐某某进行鉴定,且刘某某在鉴定意见书中签名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现无明确法律法规规定造价鉴定必须全部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进行,否则鉴定意见无效,故不采纳A公司关于鉴定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

2.鉴定依据方面:对于计价方式,鉴定机构明确B某某完成的项目为单纯打桩成孔,甘肃省定额中无法依据土方工程量计算工程造价,以桩机台班价格计算是合适方法,不支持A公司按土方工程量或套用其他定额计算的主张。对于施工天数,B某某主张的施工时间与聊天记录等能相互印证,即使扣除A公司提出的未施工天数也超其自行统计的 66 天,且鉴定机构计算的桩基土方工程量与B某某手抄本计算的相差不大,A公司对 手抄本计算的土方工程量认可且未提交反驳证据,故鉴定机构认定施工天数 66 天并无不当,不采纳A公司关于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的上诉理由。

2.判决结果

1.兰州Y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明显错误或缺陷,一审采信并无不当,A公司提出重新鉴定不予准许。A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7810 元由安徽A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明馨律师,中共党员,现为甘肃罡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办案心思细腻,逻辑清晰,执业以来已办理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业务专长...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甘肃-武威
  • 执业单位:甘肃罡博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620620211137619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