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明馨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7日 1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当事人
1.原告:重庆A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法定代表人:C某某。
2.被告:B某某,男,1989 年 12 月 xx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馨,甘肃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1.公司业务及人员指派
1.A公司成立于 2015 年 4 月 xx日,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C某某持股 100%。2023 年 9 月xx日,A公司与兰州D石油装备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供应建材。2023 年 10 月xx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C某某指派B某某到金昌从事材料交接、现场管理等工作,日薪 450 元并预付租房租金。此后,C某某安排B某某购买劳保用品、工具及耗材,将其拉入业主群,发送工作相关图纸资料,提醒工作要求,为其报销费用、计发工资等。
2.工作期间及受伤情况
1.2023 年 11 月xx日,B某某在工作中受伤,金昌市人民医院南院区出具检查报告,后C某某指示其回云南老家治疗并承诺支付费用,B某某于 2023 年 11 月 xx日至 xx日在云南省某某医院住院治疗。
3.工资支付情况
1.2023 年 10 月 xx日,A公司支付B某某金昌备用金(房租)2000 元;2023 年 11 月 xx日,通过E公司支付B某某D项目 9、10 月工资 4950 元;2023 年 12 月 xx日、2024 年 2 月xx日、xx日,分别支付工资 5000 元、3366 元、3000 元。2024 年 2 月xx日C某某告知B某某工资标准,2 月 xx日发送工资表显示B某某应获工资及交通费情况。
1.原告观点
1.A公司认为其仅为建材供应方,被告劳动非其业务组成部分;被告是E公司劳务班组人员,公司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支付款项基于与H某某的借贷关系;被告与劳务接受方是平等短期劳务关系。
2.被告观点
1.B某某称自己受A公司安排工作,由公司管理支付工资,与C某某的聊天记录和工资流水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1.判决结果
1.被告B某某与原告重庆A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自 2023 年 10 月 xx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2.判决理由
1.A公司是C某某个人独资公司,B某某受C某某招用、指派从事与A公司建材相关工作,由A公司发放工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称被告劳动非其业务组成部分与事实不符。其提交的安装劳务合同真实性存疑,即便合同有效也不能否定被告为其提供有报酬劳动的事实。因公司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且未提交项目结束证据,故认定双方自 2023 年 10 月 xx日起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 10 元,减半收取 5 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