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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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方债权执行的14问!

作者:卿泽娟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次举报
2026-10-27

强制执行作为争议解决的“最后一公里”,为最大限度搜寻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尽可能实现债权,实践中已大量充分重视并利用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制度,争取执行被执行人对外享有的优质债权。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对执行第三方债权的有关14个问题作出简要回答及分析,以期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合理、合法地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供大家参考。

问题一:债务人的“收入”是否等同于“到期债权”,两者的执行依据和程序是否一致?

答:“收入”是指自然人基于劳务等非经营性原因所得和应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物。收入是一种特殊的到期债权,两者的权利主体、表现形式、执行措施和法律适用等均不相同。

执行被执行人的收入,权利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不含法人和其他组织(参见(2020)最高法执监288号执行裁定),且收入一般具有经常性、连续性,对收入的执行是真正的强制执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权利主体不限于自然人,大多表现为一次性,到期债权的产生不仅基于合同,亦可能基于侵权、不当得利等产生的债权,基础法律关系宽泛,应当依照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向第三人作出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问题二:执行到期债权能否以“协助执行通知书”取代“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发送至第三方?(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实质性包含执行规定45条要求的除外)

答: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及《执行工作规定》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申请认为可以执行到期债权后,需先对到期债权进行冻结,再发送履行通知(可以同时发出)。

《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的作用是通知第三人履行到期债务,《执行裁定书》是用于冻结到期债权的。由于第三人在到期债权执行中相当于被执行人,不是协助执行义务人,其所应承担的义务不属于协助执行义务,因此法院在发出通知时,应当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包含第三人履行债务、履行期限、告知异议权利及异议期等内容,而不是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执行规定第45条: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问题三: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可以采取邮寄、留置或委托等方式送达吗?

答:执行规定第45条: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其目的是希望第三人在接到通知后积极主动履行到期债务,并保障第三人有效行使异议权。实践中建议与执行法官沟通,采取现场送达方式,并争取在送达前由执行法官向第三人有关负责人就涉案债权情况做谈话笔录,了解并固定有关事实,尤其是在前的冻结情况。

问题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已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的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如何执行?

答: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出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案款。

问题五: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已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的到期债权已进入执行程序,冻结顺位如何确定?(按照第三人处签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顺位还是按照到期债权执行法院签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顺位?)

答: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发现被执行人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财产线索,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权属于财产权,可以轮候查封、冻结。由于对到期债权的冻结并没有对应的登记机关,无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故其冻结顺位,应当按照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送达第三人的时间顺序来确定,无需实际控制次债务人财产(如银行账户)。

如不同法院分别冻结了到期债权和执行案款,冻结顺位应当以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或冻结执行案款的裁定生效时间先后顺序确定。(实践中有争议,以上为山东高院观点)。

问题六: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提出异议,执行法院不进行审查且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常见的异议类型有哪些?

答:执行规定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但是这里所说的对异议不予审查,是不进行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即审查该异议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有效异议。

常见的无效异议:无履行能力;自己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向债权人支付目的是为保障合同正常履行等;应当先行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常见的有效异议:被执行人不享有到期债权或债权已消灭:双方并未办理债权债务结算、债权金额未确定;债权债务尚未办理约定的财政审计;被执行人债权依法质押在先等债权未到期;第三人拥有其他履行抗辩事由。

另外,第三人提出有效异议的,执行法官只需不得执行到期债权,而不必撤销冻结债权裁定和履行债务通知,以继续维持到期债权的保全冻结效力。因为冻结到期债权裁定本身并不具有违法性,不能因第三人否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而认定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违法。况且,如果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确已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冻结到期债权的裁定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亦无实质性影响。如果第三人与被执行人之间可能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待申请执行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判决后,仍有可能恢复对该债权的执行。

问题七:第三人未在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是否有效?

答:《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第二条答复内容: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第三人在法院开始强制执行后仍有异议的,应当得到司法救济。

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执行行为异议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对债权债务是否存在、债权具体金额、是否到期、是否存在履行抗辩事由等进行实体审理,然后作出异议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裁定。

问题八:第三人在指定期间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后续应如何处理?

答:若第三人在合理异议期内并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法院可裁定强制执行到期债权,直接执行第三人的责任财产,对第三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处置和划拨。这时,需要制作强制执行第三人的执行裁定书,并送达给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如(2022)京执复21号案中,北京二中院依申请执行人五矿钢铁公司的申请,向第三人田儿、胡迪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该二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既不提出异议,也不履行,北京二中院裁定强制执行,并向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并拍卖了登记在田川名下的2503号房屋。

特别注意,虽然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但不得直接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不得追加其他人为被执行人。执行完毕后,执行法院应当向第三人出具履行到期债务的证明书,载明第三人在本执行案件中履行的具体情况。

问题九: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是否影响对第三人的执行?

依据:原则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第三款:“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例外:主张履行后的实体异议次债务人不得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但可主张履行后的实体异议(如已清偿)。第三人提出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已经清偿的,应当根据《异议复议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进行审查”之规定进行审查。(另一例外情形,在问题十中进行讨论)

问题十:冻结的到期债权正在其他法院执行,执行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已到期债权后,该到期债权在其他法院正在执行的情形,该如何解决?

答:不同法院对同一笔到期债权执行,应依照冻结债权裁定送达第三人或到期债权执行法院的时间先后顺序来确定执行顺位。

不同法院之间如因冻结顺序产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应依据《执行规定》第67条规定,逐级报请上级法院协调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第三人案件执行法院)正在执行的到期债权,到期债权执行法院(本案执行法院)又将该到期债权列为执行标的,容易导致执行到期债权执行法冲突。此种情况下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发出冻结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法院协助扣留相应的执行案款。如被执行人不申请执行,或者该执行案件已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或终结执行的,执行法院仍可以执行该到期债权。

以上部分案例可参阅(2024)最高法执监34x号江西省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九江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执行裁定。

问题十一:第三人不按法院通知的要求,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到期债权,应该如何处理?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2条之规定,次债务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或收到人民法院冻结该笔债权的通知后,仍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问题十二:对未到期债权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法〔2017〕369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于被执行人未到期的债权,在到期之前,只能冻结,不能责令次债务人履行。”依照上述规定,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但不能向第三人作出履行债务通知,也不得强制执行该未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 》13.依法保全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

问题十三 :冻结第三方债权最长期限是多久,是否需要注明?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 债权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冻结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期限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注明。

问题十四:对于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能否强制执行?

答:执行规定第52条: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特别提示:对于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建议除向第三方送达冻结债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提取的“限期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外,同步向被执行人送达禁止转让该债权的协助执行通知书。避免被执行人通过有偿转让、另案执行和解、新增债务抵销等方式变更执行顺位。

被执行人一般不会直接无偿转让,但可能会采取“个案清偿”或虚构债权债务进行抵销(债转)的行为,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送禁止转让、抵销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助于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结语:综上,破解执行难需要不断创新执行方式,更需要严格规范执行程序,以上内容均结合有关第三方债权执行的最新法律规定及实践观点,以供大家参考。希望每一位同行充分利用第三方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在办案中占据主动,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为客户实现回款。


卿泽娟律师,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3 年法律执业经验,深耕建工建材行业赛道,专注处理建工建材领域应收账款、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30000MD02219789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破产清算、工程建筑、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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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0000MD02219789 法律顾问、破产清算、工程建筑、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