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泽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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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常见的抗辩理由与破解思路

作者:卿泽娟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7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6次举报
2026-10-27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概述

(一)定义

执行异议之诉包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当事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又称执行标的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不服执行异议裁定,主张对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执行标的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诉讼。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旨在保护案外人合法财产免受错误执行,平衡执行效率与实体公正。

(二)法律依据

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提出书面异议。《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提供裁判规则。

二、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常见的抗辩理由

(一)基于物权法律关系提出

案外人基于物权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通常是主张因缺乏购房资格、贷款资格等原因而借用被执行人名义购买房屋,主张其系涉案房屋的实际权利人,请求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涉案房屋排除强制执行。

(二)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

案外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形:

1.基于物权期待权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会主张其在法院查封前与被执行人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执行人购买该套商品房,案外人以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消费者物权期待权为由,请求对涉案房屋判决不得执行。

2.基于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会主张其在法院查封执行标的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从而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排除执行。

(三)基于公司法律关系提出

基于公司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通常是在执行法院冻结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案外人以其已经受让该股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排除执行。

三、作为申请执行人对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破解思路

法院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首先是审查案外人的起诉是否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受理条件;其次是审查案外人主张的民事权益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最后综合判断案外人主张的民事权益能否排除法院对涉案执行标的物的强制执行。如果案外人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物权或类似物权的权益,则其主张的诉讼请求就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一)案外人基于物权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破解思路

1.坚持物权公示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执行法院主要依据登记或者占有等公示信息来判断权属,强调被执行人是法律上的登记所有权人或占有人,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即申请执行人)。

2.审查借名买房协议的效力与目的

如果借名买房目的是规避限购、限贷等公共利益政策,可以主张该借名买房协议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买房协议无效,则案外人无权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区分内部外部关系,向法院阐明借名买房是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内部债权债务关系,案外人可向被执行人主张赔偿,但不能以此对抗外部的善意债权人即申请执行人。

(二)案外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的破解思路

1.基于物权期待权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主张物权期待权的,根据下列要件判断能否排除执行:一是法院查封前案外人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法院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是起诉前案外人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已将剩余价款交付法院执行;四是非因案外人自身原因未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为此申请执行人应当从前述四个方面寻找突破点:

(1)审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是否在法院查封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的书面买卖合同的真实性。

(2)审查案外人是否在法院查封前案外人已合法占有执行标的。

(3)审查案外人是否已支付全部价款。

(4)审查案外人是否存在怠于甚至故意不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或者由于自身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导致不能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情形,可结合相同项目、相近购买时间的其他买受人能否顺利办理过户登记等事实,以判断案外人对涉案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存在过错。

2.案外人基于租赁权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对案外人主张可予支持:一是承租人在租赁物被查封之前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二是承租人已按约支付租金;三是承租人已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为此申请执行人要从前述三个条件着手寻找突破点:

(1)审查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所签租赁合同的真实性,首先要查清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租赁合同的签订时间是否在查封之前,是否存在倒签合同的情况。

(2)审查案外人支付租金的情况,要求案外人提供租金支付凭证,如果仅有租赁合同而无实际租金支付凭证,或支付租金数额畸低、支付租金方式反常,则极有可能是虚假租赁合同关系。

(3)审查案外人是否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实际占有执行标的,要求案外人提供水电、物业、燃气等缴费凭证,证明其在查封前已实际租赁占有执行标的。

(三)基于公司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对案外人基于公司法律关系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一般会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量:(1)受让人与被执行人在股权冻结前是否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股权转让合同;(2)公司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是否已同意案外人受让股权,或知晓其出资事实且未提出异议;(3)案外人是否在股权冻结前已足额支付股权转让价款;(4)案外人提供的股东名册、公司章程等文件是否能证明其已实际行使股东权利。申请执行人除了从前述四个方面寻找突破点外,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寻找破绽:

(1)案外人受让的股权是否需经批准方能生效,是否经过批准。

(2)案外人受让的股权是否附条件,附条件是否已成就。

(3)案外人是否存在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以逃避、阻碍执行的。

四、结束语

    作为申请执行人,针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应当依据其主张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寻找相应的突破点,有针对性地反驳其诉讼主张,争取让法院依法驳回案外人主张的诉讼请求,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卿泽娟律师,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拥有13 年法律执业经验,深耕建工建材行业赛道,专注处理建工建材领域应收账款、工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30000MD02219789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破产清算、工程建筑、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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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0000MD02219789 法律顾问、破产清算、工程建筑、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