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在执行程序中,当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以及增加偿债主体或财产来实现回款目的,本文向大家分享增加偿债主体或财产的方法以及注意事项。
增加偿债主体或财产的方法
(一)第三人构成债务加入,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第三人为执行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第三人提供执行担保,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二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
(三)执行和解中约定担保条款,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并请求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应当注意的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在程序上较另行提起诉讼更为快捷,但并不能对第三人采取失信、限高、司法拘留等措施,仅限于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在执行程序中如何约定才能有效达到增加偿债主体或财产的目的?
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需第三人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第三人应出具书面《承诺书》,且载明“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法院才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
应当注意,执行和解协议中不宜出现变更、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条款。执行和解系当事人达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而第三人承诺“代为履行”的是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二者不能混淆。
(二)执行担保的操作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1、提交担保书: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2、担保书中应当载明的事项:担保书中应当载明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担保范围、担保方式、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提供财产担保的,担保书中还应当载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等内容。
3、对于公司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提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4、担保期间:担保期间起算点是暂缓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若担保书中没有记载担保期间或者记载不明,担保期间为一年。
(三)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担保条款,需第三人在协议中明确承诺“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三人应当向法院明确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六章103条,对执行和解协议中原执行依据未涉及的内容,以及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其他救济途径解决。
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