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一种常见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于诉讼,仲裁有其一裁终局、灵活性、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等特点。尽管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有着显著的不同,但是仲裁裁决却和法院裁判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那么实践中,该如何以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呢?本文将对商事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中的常见问题进行解答。
一、仲裁中达成调解的可申请强制执行吗?
答:由仲裁庭制作的仲裁调解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可以自愿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调解协议的结果内容制作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但需注意的是,此处所指的调解书是指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的正式文件,仅有双方当事人签名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仅由调解员签名的调解书均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另外,该仲裁调解书需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建议,若在仲裁中达成了调解,应督促仲裁委尽快出具有仲裁员签名且加盖了仲裁委印章的仲裁调解书并送达各方当事人,以避免耽误自身权利的实现。
二、仲裁裁决应向哪个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答:仲裁裁决的执行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但是,当案件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且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可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概言之,仲裁机构本身没有进行强制执行的权力,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应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案件受理后,由中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由本院管辖,还是指定基层法院管辖。若认为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中院应将全案移送给被指定的基层法院。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当事人在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之前,往往还需要先从仲裁委获取相应仲裁裁决的生效证明文件。以长沙仲裁委为例,强制执行申请人应先向仲裁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载明执行相关信息,包括对强制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名称;由仲裁委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出具提交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并将该文书交予当事人;当事人再将该由仲裁委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执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庭申请执行立案。不同地区对于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可能有细微差异,故建议当事人在向法院作出申请前先咨询相应仲裁委,明确具体申请流程后再进行操作,以提高执行的效率。
三、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时间限制吗?
答:申请执行的时效以两年为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时效同样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
四、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答:根据相关执行规定和实践经验,申请仲裁裁决强制执行时应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申请书中应当写明:①申请执行人的基本信息;②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③请求的事项;④仲裁裁决(调解)结果及相关情况;⑤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⑥申请执行人盖章或签字捺印。
(2)生效的仲裁裁决。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身份证明;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4)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等材料。
(5)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6)已申请财产保全的,应提交相关财产保全材料。
(7)有仲裁条款的合同或仲裁协议。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文本。
(8)仲裁裁决生效证明文件。此证明需向作出仲裁裁决的仲裁委申请开立。例如在长沙仲裁委,则是由其向执行管辖法院出具一份提交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函件,该函件的附件包含强制执行申请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送达回证复印件这三项,以证明该裁决书/调解书已生效。
五、为保障仲裁裁决的顺利执行,在仲裁中该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呢?
答: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
对于申请保全的具体操作流程,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别。依据长沙仲裁委公布的信息,当事人申请仲裁财产保全的,应先自行明确管辖法院,仲裁委将依据当事人的指示向相应法院转送财产保全材料。需注意的是,各地法院对财产保全材料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建议当事人先查询法院网站或直接向法院进行咨询,了解相关信息后再进行申请。
结语:
强制执行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仲裁裁决与法院裁判一样,都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二者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却不尽相同。在此,建议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或是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时,将二者申请执行流程的差异也考虑在内,以最小化自身风险。
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