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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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约定能否排除法院专属管辖的适用?

作者: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时间:2026年10月08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次举报
2026-10-08

前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些涉及不动产纠纷的、继承遗产的等案件适用专属管辖,由相对应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这种专属管辖与其他法定管辖相比,具有优先性、排他性与强制性。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改变管辖法院。但专属管辖能否约束仲裁?换言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效仲裁协议能否排除法院专属管辖的适用呢?

案例一:丹阳市某有限公司、盱眙县人民政府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9日,由盱眙县人民政府设立的盱眙县港口产业园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采购人与丹阳某公司签订一份《采购合同》,双方在合同第16.2条约定:“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上述合同签订后,盱眙县人民政府仅支付了部分货款705266.68元,尚有货款186493.32元未支付。丹阳某公司依据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向淮安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同时,丹阳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淮安仲裁委员会对丹阳某公司与盱眙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具有管辖权。

盱眙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本案纠纷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即由盱眙县人民法院管辖;2.专属管辖是排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限制双方当事人选择仲裁的管辖;3.双方采购合同约定的是买方所在地仲裁管辖,属于约定不明。

·裁判要旨

本案中,双方约定“仲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盱眙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只有一个仲裁机构,即淮安仲裁委员会,淮安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盱眙县人民政府主张双方约定管辖不明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对争议解决方式的仲裁约定属于对纠纷处理主管部门的约定,盱眙县人民政府提出的不动产管辖抗辩,属于诉讼主管中的相关管辖条款,不能作为否认仲裁管辖的抗辩依据。盱眙县人民政府主张本案属专属管辖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深圳市摩天氟碳科技有限公司、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15日,深圳摩天公司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其中约定工程地点为西宁市五四西路与文汇路交界处,并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上述工程验收后,五矿二十三冶公司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仍拖欠深圳摩天公司工程尾款704056.87元。深圳摩天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五矿二十三冶公司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仲裁条款,本案不应由法院主管,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要旨

本院认为,双方合同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依照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项目所在地予以仲裁解决。”本院认为上述合同中仲裁协议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该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与诉讼均是法律规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属于平等并列的关系。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有权自由选择案件是仲裁或是诉讼,而专属管辖属于特殊的诉讼管辖,具有排他性、强制性、优先性,但其仅限于属于法院主管范围内的案件,该规定并不适用于具有有效仲裁协议的案件当事人通过申请仲裁解决纠纷的情形。也就是说,本案应当首先确定是由仲裁机构还是法院主管,在法院主管的前提下,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深圳摩天公司关于本案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分析小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规定,专属管辖属于特殊的诉讼管辖,具有排他性、强制性、优先性,是法院独有的制度,但仅限于属于诉讼管辖的范围内的案件,其适用的前提是纠纷应当通过诉讼方式解决,而非通过仲裁解决。仲裁与诉讼属于两种并列的争议解决机制,当事人具有选择性。

如果当事人排他性选择仲裁裁决,则排除了法院对该民事纠纷的主管,包括限于法院主管范围内的专属管辖案件,故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效仲裁协议能够排除法院专属管辖的适用。也就是说有效的仲裁协议可排除专属管辖的适用,但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达成的仲裁协议必须有效,内容应当包括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即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不存在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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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43000********89
  • 擅长领域:法律顾问、破产清算、工程建筑、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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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000********89 法律顾问、破产清算、工程建筑、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