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廖某某,系初犯,无犯罪前科。2023 年 8 月,其在明知银行卡会被用于收取非法款项的情况下,将本人名下建设银行卡出借给他人使用,并且协助取款 48800 元,从中非法获利 500 元。该银行卡实际被用于接收网络诈骗赃款,被害人吴某某被诈骗后向该卡转入资金 30000 元。
案发之后,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先后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初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九个月,后变更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七个月。
律师代理及辩护工作
本案审判阶段,本人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廖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详细查阅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梳理全案证据,确定辩护方案。
一、对罪名定性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被告人出借银行卡、协助取现,属于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
二、重点提出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意见
被告人属于自首: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被告人仅提供银行卡并协助取款,并未参与上游诈骗犯罪,在整个犯罪链条当中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初犯、偶犯:被告人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属于初次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接受刑事处罚,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
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代为向被害人全额赔偿 30000 元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财产损失。
违法所得数额较小:全案被告人仅获利 500 元,获利微薄。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向法庭请求对被告人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同时针对同案人员处理问题向法庭发表意见,供法庭量刑参考。
案件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案号:(2025) 粤 0981 刑初XXX号。
法院经审理采纳辩护人关于自首、从犯、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法院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涉案金额、社会危害性以及各项量刑情节,采纳公诉机关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判决:
被告人廖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前羁押期限依法予以折抵刑期。
对被告人违法所得 500 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注:对于辩护人提出判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法院结合案件整体罪责,未予以采纳。
律师实务评析
切勿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很多年轻人认为只是出借银行卡帮忙过账,拿一点小额报酬不属于犯罪。实际上,明知他人用于违法犯罪仍然提供银行卡、协助取现,属于典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常说的 “两卡犯罪”。
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赔谅解是非常重要的量刑情节。涉卡类刑事案件,当事人如果能够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退缴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量刑时会依法大幅度从轻。
即便没有参与上游诈骗,仅仅是提供银行卡、帮忙取钱,依然会构成刑事犯罪,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涉案,应当第一时间停止行为,主动投案,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争取最优处理结果。
个人银行卡、手机卡仅限本人使用,不要随意转借、出租、出售给他人,避免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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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师: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黄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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