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5) 粤 0981 刑初xxx 号
承办律师:吴林、黄亮(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本人黄亮全程代理被告人王某某一审辩护。
被告人王某某2006 年出生,茂名某校在读中专生)、车某某(2006 年出生,高中在读学生),二人因微信群抢红包发生口角,双方在微信互相辱骂、线下约架。
王某某纠集多名同学,车某某与其哥哥车某纠集多人,双方在高州市南兴街小巷聚众斗殴。过程中,王某某就地捡拾防盗锁、同案人持棒球棍殴打对方,造成车某某轻伤二级。
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均主动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王某某全额赔偿被害人 9450 元,双方互相出具谅解书,全部被害人予以谅解。
检察院以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认定王某某持械聚众斗殴,量刑建议一年八个月实刑,车某某量刑建议八个月实刑。
本人接受王某某家属委托,全程开展会见、阅卷、协商赔偿、庭审辩护工作,最终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对王某某宣告缓刑。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王某某就地捡拾防盗锁参与打斗,属于持械聚众斗殴,法定量刑区间 3-10 年,能否降低刑期并适用缓刑?
案发时均未满 18 周岁在校学生,自首、认罪认罚、全额赔偿谅解多重从轻情节如何叠加适用?
民间小事引发斗殴、主观恶性小,是否符合缓刑 “无再犯罪风险” 法定条件?
两名被告人均为主犯,如何区分二人作用、争取差异化从轻量刑?
三、律师办案完整代理思路(本人黄亮实操工作)
(一)庭前关键工作
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发起因、斗殴过程、工具来源、投案经过,稳定供述,指导完整认罪悔罪;
全面阅卷梳理证据:提取户籍证明、学籍材料、投案笔录、伤情鉴定、谅解书、赔偿收据,固定全部法定、酌定从轻证据;
促成全额赔偿、达成刑事和解:主动对接被害人及家属,协商赔偿金额,完成转账并取得书面谅解,彻底化解民事矛盾;
收集在校表现材料:调取成绩单、学校证明、悔过书、教师评语,证实当事人平时在校表现良好,具备帮教条件;
对接社区矫正机构:提前沟通社会调查评估,证明当事人家庭监护到位,社区矫正无重大不良影响;
(二)庭审核心辩护意见(法院全部采纳)
法定从轻情节一: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当事人案发时未满 18 周岁,属于在校学生,心智尚未成熟,因微信口角冲动引发斗殴,主观恶性浅,贯彻未成年人 “教育、感化、挽救” 司法原则,应当大幅减轻基准刑期。
法定从轻情节二: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案发后无抓捕、无传唤,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全程如实供述全部斗殴细节,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法定从轻情节三: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诉法第十五条依法从宽处理。
酌定从轻情节:全额赔偿并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我方当事人主动赔付全部医疗费、损失,双方互相出具谅解书,社会矛盾完全化解,被害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论证适用缓刑合法合理本案系民间琐事引发,无预谋恶性斗殴;当事人系初犯、无任何前科;社区矫正评估风险低,适用缓刑可保障其正常完成学业,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全部要件。
四、法院最终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某某(我方当事人)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同案被告车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两名未成年学生均无需入狱服刑,正常返校读书。
法院完整采纳我方辩护意见,认可未成年人、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在校学生多重从轻情节,综合作出缓刑判决。
五、律师普法
微信群口角约架 = 聚众斗殴罪,哪怕学生也会留刑事案底仅因抢红包、线上吵架线下约人打架,三人以上参与即构成聚众斗殴,年满 16 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路边捡棍棒、防盗锁、头盔打斗,一律认定 “持械聚众斗殴”持械属于加重情节,法定刑期 3-10 年,量刑大幅加重,切勿随手拿物品参与冲突。
未成年人犯罪,这 5 点能大幅轻判甚至缓刑①案发未满 18 周岁;②主动自首投案;③认罪认罚;④全额赔偿拿到谅解;⑤在校学生、无前科、家庭监护到位。
一旦涉聚众斗殴,黄金处理流程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会见、协商赔偿取得谅解、收集在校表现证据,从侦查、审查起诉到审判全程争取从轻,最大程度避免实刑、保护学生前途。
缓刑≠无案底缓刑仍属于刑事处罚,未成年人可申请犯罪记录封存,不影响升学、就业,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处理。
黄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