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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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入罪关键:仅捉奸拍摄、未对外传播,达不到 “情节严重” 可无罪

发布者:黄亮律师 时间:2026年07月24日 193人看过 举报

2026-07-24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陈某因丈夫李某与张某(自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深夜得知二人在公寓开房后,带三名亲属(陈A、陈B、陈C,均为我方当事人)前往出租屋捉奸。

一行人踹开房门进入房间,现场发生肢体冲突,我方当事人与自诉人互相厮打;过程中陈某、陈A、陈B将自诉衣物撕开,并使用手机拍摄裸照、视频留存证据,陈C上前阻拦李某协助自诉人。双方均造成轻微伤。

案发后公安机关介入侦查,检察院以本案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自诉人张某自行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四名被告人共同构成侮辱罪,要求追究全部人员刑事责任。

本人作为四名当事人中陈C的全程辩护律师,参与全部庭审,提交完整证据、发表无罪辩护意见。


二、案件核心争议焦点

1、捉奸过程中撕毁衣物、拍摄裸照视频,是否属于《刑法》246 条规定的公然侮辱行为;

2、案涉行为是否达到侮辱罪法定 “情节严重” 入罪标准;

3、四名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备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侮辱故意;

4、婚姻出轨引发家庭纠纷,能否作为减轻、排除刑事追责的裁判考量因素;

5、拍摄的视频、照片全程由公安机关扣押,未对外传播扩散,是否影响定罪。


三、律师办案辩护思路

(一)庭前证据梳理与举证准备

1、完整调取婚姻材料:结婚证、离婚诉讼文书、丈夫多次开房记录、双方暧昧聊天记录,证实自诉人与委托人丈夫长期存在不正当关系,案件事出有因;

2、固定现场客观环境证据:调取公寓现场照片,证明案发深夜、封闭单间、走廊无监控、无第三方围观,不存在 “公然” 向不特定人展示的客观条件;

3、整理报警记录:提交委托人捉奸前多次拨打 110 的通话录音,证实当事人本意是寻求公权力处理,并非主动预谋羞辱他人;

4、收集双方伤情照片、询问笔录,证明冲突属于互相殴打,自诉人自身存在过激反抗行为;

5、向法庭提交公安机关扣押凭证,证实拍摄的照片、视频全程由办案机关封存,无任何转发、传播、扩散行为,未造成自诉人名誉受损的社会后果。


(二)庭审三大无罪核心辩护观点(改判 / 无罪关键)

1、不满足 “公然侮辱” 构成要件侮辱罪要求行为面向不特定多数人、存在公开贬损的客观条件。本案发生于深夜封闭出租单间,无路人、邻居等第三人在场,拍摄素材仅用于固定出轨证据,全程未对外发送,不存在 “公然” 损害名誉的客观环境。

2、行为未达到 “情节严重” 法定入罪标准法律与司法实践中,侮辱罪 “情节严重” 特指:大范围网络传播隐私、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 / 自残、多次长期侮辱、当众游街羞辱等情形。本案仅现场短暂拍摄,素材立即被公安收缴,无后续扩散,未造成自诉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严重受损等严重后果,仅属于民事侵权范畴,未达到刑事追责门槛。

3、主观无侮辱犯罪故意,取证目的合法委托人拍摄视频、照片,初衷是留存配偶出轨的证据,用于后续离婚诉讼主张损害赔偿,并非刻意贬低、毁坏自诉人名誉;冲突是双方互相殴打引发,不存在预先策划、蓄意侮辱的主观恶性,不符合侮辱罪主观构成要件。

(三)针对四名被告人区分辩护

陈某(主谋):事出配偶出轨,行为过激但无扩散行为,达不到情节严重;

陈B、陈C:陪同捉奸,仅现场取证,无主动传播、长期羞辱行为;

陈C:仅上前阻拦丈夫,未参与撕衣、拍摄,无任何侮辱实行行为,依法不应承担责任。


四、法院审理最终判决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审理、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2024)粤 0902 刑初 xxx号刑事判决:

现有证据虽能证实四名被告人存在辱骂、撕扯衣物、拍摄视频的行为,但案件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案发封闭场所、影像资料全程被公安机关扣押,未对外传播,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案涉行为尚不满足侮辱罪 “情节严重” 的入罪标准,依据《刑法》第十三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陈某、陈A、陈B、陈C全部无罪


五、律师普法总结

捉奸过激≠必然构成侮辱罪捉奸时撕衣、拍视频属于民事侵权,可主张赔礼道歉、精神赔偿;但只有将影像发微信群、朋友圈、网络,造成大范围传播、被害人精神崩溃等情节严重情形,才会构成刑事侮辱罪。

1、侮辱罪三大必备构成要件,缺一不可:① 实施暴力 / 披露隐私等侮辱行为;② 公然向不特定人展示;③ 情节严重。缺少任意一条,无法定罪。

2、婚内出轨属于道德、婚姻过错,原配可合法取证(酒店监控、开房记录、聊天记录),但切勿当场撕衣、当众羞辱、传播隐私视频,否则自身可能面临民事赔偿甚至刑事风险。

3、刑事自诉案件同样适用无罪辩护,即便有现场冲突、拍摄行为,只要未达到法定入罪标准,律师可从主观故意、公然性、情节轻重角度切入,争取无罪结果。

4、遭遇他人提起侮辱、诽谤刑事自诉,不要放弃辩护,及时委托律师梳理现场、传播范围、起因等证据,区分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边界。

黄亮律师,中共党员,现为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茂名市律师协会民商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青年律师与女律师工作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茂名
  • 执业单位: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920********1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
1440920********19 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