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为知名企业、上市公司,请求两位产品生产者赔偿30万元。经合理抗辩,法院仅判赔2.5万元。 在本案中,我方从多角度进行了全面抗辩,并通过大数据等分析手段,降低了法院自由裁量的余地。 诉求如下: 1.判令XX公司、XXX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XXXXX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XXX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XXXXXX公司注册育标专用权的行为;3.判令XXX\XXX共同赔偿XXX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30 万元,XXX公司在2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XX公司、XXX公司、XXX公司承担。 判决如下:1.XX公司、XX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XXX公司享有的第 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XX公司、XX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XXXXX公司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 25000 元; 3.XXX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赔偿款在 2000 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X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熊良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