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丁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XXXXXXXXXXX819,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良龙,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中晟XXX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淇澳
管理区淇澳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XX。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中晟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丁XXXX保证金3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
3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丁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82元,由被告珠海中晟华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熊良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