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廖XX,男,汉族,1988 年 9 月 23 日出生,身份
证住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永安东XX,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X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XX,广东XX实习律师。
被告:高XX,男,汉族,1984 年 10 月 7 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曹县XX,身份
证号码 XXX。
本院立案受理的上述当事人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确认,原、被告于 2021 年 6 月 3 日签订的《股份合作协议》自 2021 年 7 月 15 日解除。
二、被告承诺分两期支付原告和解款项,第一期于 2022年 1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 15 万元;第二期于 2022 年 10 月 1
日前向原告支付 5 万元。
三、被告支付完原告上述款项,原、被告关于《股份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四、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受理费 2225 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熊良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