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香窍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01日 43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1月23日下午16时许至1月24日晚19时许,原告名下的桂AF××××车辆在被告处维修变速箱,由于被告员工个人技术不足原因,在维修桂AF××××车变速箱的过程中误将发动机顶坏,导致发动机内部零件严重损坏,无法正常转动运行。2021年1月25日,被告的经营者周XX出具《关于桂AF××××车辆的维修赔偿承诺书》,承诺赔偿损失,并到双方一致同意的有资质的维修点维修好车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及其经营者承担,如果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被告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赔偿责任,不仅仅限于经济赔偿。
2021年1月25日,原告将车辆送至江门市某汽车修配厂有限公司维修,2021年2月2日,维修出厂,维修费用合计38755元。被告代为支付维修费28800元,原告向汽配厂支付9400元。2021年2月1日,汽配厂出具《证明》,载明涉案车辆装配东风XX公司发动机,因发动机缸体故障,无法修复,在汽配厂自费更换发动机气缸体修复使用,望车管部门给予办理变更手续。
原告诉称因车辆未能一次性维修好,之后又出现不同程度的损坏,2021年2月23日,原告将车辆送至惠州XX某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用4435元;2021年3月4日,原告将车辆送至惠州XX某修配有限公司维修,维修费3765元;2021年4月12日车辆维修完毕上路却又在半路损坏,于2021年4月13日原告将车辆送回惠州XX某修配有限公司维修,拖车费用2180元,维修费用1100元(包含维修费300元、拖车费800元);2021年2月22日,车辆由广东金门XX出发前往车辆管理所进行备案,于2021年3月1日备案成功,2021年3月4日,车辆回到广东鳌头,产生路桥费损失5372.15元。
原告为挽回损失,委托我代理本案一审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维修款940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路桥费3635.63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停运损失2901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及时一般不会签订书面合同,但修理、定做各类物品的行为都能成立口头上的承揽合同。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在交付工作成果之前,对标的物意外灭失或工作条件意外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