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香窍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21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河南某公司、汕头市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某公司因疫情爆发,向汕头某公司订购口罩生产机器,预付订金55万元,汕头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其后,汕头某公司不断拖延发货,河南某公司遂与其解除合同,并要求其退还订金。因订金仅退还9万元,为催要剩余订金,河南某公司委托我代理一审、二审。
一审判决:1.判令汕头某公司、肖某付还河南某公司货款460000元;2.判令汕头某公司、肖某支付违约金33000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汕头某公司、肖某承担。
因一审违约金判决过低,我方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一、维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2020)粤0511民初19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汕头市某公司、肖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河南某公司违约金(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以5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2日起至实际返还货款之日止以460000元为基数,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律师点评:疫情期间,国内经济出现动荡,部分公司利用疫情大量出售产品,却并无生产能力,实质为中间商。汕头某公司也是一家典型的中间商,当中间商的供货方无法提供货源时,中间商也无法向其客户提供产品,亦也无法向客户全部退还订金,由此产生纠纷。
律师建议:从采购方的角度来讲,采购前一定要做好调查,确保供货方有生产能力,或者有稳定货源;此外,订金支付金额越少越好。从供货方的角度来讲,同样需要保证有生产能力及稳定货源,一旦无法供货,将不仅仅是退还订金,还需要支付违约金;此外,供货方如果明知没有供货能力而故意套取他人订金,则属于合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