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黄香窍律师 时间:2022年03月31日 4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细情况:陈某、肖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陈某、肖某等人均是某公司的股东。2018年4月22日,陈某与其公司签订《解除合伙协议书》,约定公司收回陈某所持所有股权,并向陈某退回股金。其后,陈某因公司未履行《解除合伙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2018)粤0106民初25035号判决,某公司仍未按判决履行义务,陈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查明该公司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因此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裁定终结该次执行,也就是说,陈某虽然胜诉,但公司却没有钱支付给他。对此,陈某委托我代理起诉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一、被告肖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某公司清偿32684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107546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7日计至2018年7月9日止,以217193.5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0日计至2018年8月9日止,以326841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以326841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赔偿律师费16000元的债务,在人民币25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陈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对某公司清偿326841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以107546元为本金自2018年6月17日计至2018年7月9日止,以217193.5元为本金自2018年7月10日计至2018年8月9日止,以326841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0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以326841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赔偿律师费16000元的债务,在人民币200000元的范围内向原告陈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被告肖某、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某公司向国家有关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粤N×××××号车辆的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四、被告肖某、李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协助某公司向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原告陈某不再登记为某公司的股东;
五、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从债权人的角度来讲,公司在结束经营、资不抵债,已实际达成解散条件的情况下,未依法公司资产进行清算,也未出资到位,导致债权人无法实现自己的合法债权,属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故债权人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从股东的角度来讲,应当按期实缴出资,公司如果已经达到破产条件,应当尽快进行破产清算,了解公司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