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律师
张玉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1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无锡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小三,另一方可否要求返还?

作者:张玉律师时间:2025年01月1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次举报

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与小三,另一方可否要求返还?

 

【提问】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为维持或者解除与婚外第三者的同居关系或者情人关系,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张玉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将大额共同财产私自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受赠人返还。

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的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属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人全部返还,而非部分返还。

综上所述,除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另有约定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经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夫妻一方将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财产赠与第三者,事后也未取得配偶追认,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权利,这既是无权处分,又有悖公序良俗,因此赠与行为无效。


张玉,15052128040(微信同号),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法学理论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61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