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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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运车辆能否主张停运损失?

发布者:张玉律师 时间:2023年09月25日 28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XXXX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82日,XX通过美团认识某豪车租赁公司的XX互加微信,从黄XX租赁了一辆保时捷7182021121日,XX又从XX租赁了一辆保时捷帕拉梅拉,租一天,租赁的当天下午6点左右发生交通事故致前车项X的哈弗车损伤。XX立即通知黄XX过来,事故处理完后,XX便开回车辆事后XX向哈弗车主项X赔付维修费6100元,之后又其投保的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全额获赔6100元。20229月,XX向法院起诉,要求XX支付维修费、赔偿款、租金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585000元。

裁判结果

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自愿调解,达成协议如下:

XX于2022年10月28日前赔偿黄XX停运损失12000元及折旧费3000元,合计15000元。

律师点评

我国对车辆从事经营性活动采取严格监管的立场,其各个组成要素必须具备合法性,其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的资质合法、车辆的资质合法、驾驶人的资质合法、经营过程的合法等等。合法经营系停运损失的基础,非法之停运损失不应当受到保护。从事客运、货运的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营运”,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而车辆租赁经营服务公司提供的机动车根据20201220日颁布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的是“租赁”。其中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未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关于从事非法营运的规定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XX为个人,事故车辆的车主项X也为个人,均无车辆出租资质和营运资格,车辆行驶证注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运营,其主张的租金损失为违法所得,不受法律保护。XX也未能证明车辆属于营运车辆、车辆修理时间91天的合理性及修理期间必然存在与诉请相当租金收益的证据。关于主张车辆赔偿款300000元系违约金性质,XX没有故意或操作不当使车辆损坏,而是正常使用车辆的交通意外事故追尾,且未造成XX重大损失,有关条款约定明显畸高,于法无据。另外,XX就本次事故向前车哈弗车主项X赔付6100元,帕XX车主已经通过商业三者险从保险公司全部获赔,同一侵权行为对应的损害后果是唯一的,侵权损害赔偿遵循填平原则,同一侵权行为应避免重复赔偿,该费用应由XX返还给XX

张玉,电话:18851511805(微信同号),系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法学理论扎实,办案技巧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61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