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律师
张玉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118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江苏-无锡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会判离吗?

发布者:张玉律师 时间:2025年01月02日 36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宫某某与年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宫某某与年某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6年2月21日生子年某一,2011年1月1日生女年某二,于2011年1月7日登记结婚。宫某某与年某某恋爱时年仅17岁,思想认知不成熟,婚后夫妻感觉一般。加上年某某脾气十分暴躁,性格执拗,对宫某某经常无端猜忌和进行精神折磨,时有过激行为及造谣、恐吓,并多次殴打宫某某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夫妻感情逐步走向冷淡、冷漠。宫某某心灰意冷提出离婚,年某某也多次表示同意离婚,但一直拖延不配合办理离婚手续,无奈宫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

起诉后,因被告年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达成调解,遂法院判决:不准宫某某与年某某离婚。

【张玉律师点评】

离婚纠纷是典型的复合之诉,涉及解除婚姻关系之诉、变更抚养关系之诉、夫妻财产分割之诉、损害赔偿之诉等,其特点是当事人矛盾复杂、争点较多,需妥善处理离婚诉讼中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的各种法律关系,比如离婚自由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障的关系等,这对律师的诉讼代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首先,离婚纠纷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调解应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以期修复或重建婚姻家庭关系,平衡各方利益,快速定分止争,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其次,离婚纠纷案件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纠纷案件的基本原则。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离婚的表象原因多元,诸如性格习惯、文化层次和价值观念、家庭关系、夫妻生活、忠实义务、子女生育、经济财务等问题,但最终法院关注的落脚点都归结于此类矛盾是否导致夫妻感情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夫妻感情破裂并非当事人的主观感受,而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故不能简单地以一方当事人对于婚姻的意见或离婚诉讼次数作为考量感情破裂与否的标准,而需结合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基础、生活状态、沟通表现、子女情况等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再次,对涉及未成年子女的离婚案件,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成长环境以及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的意愿,依法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对于夫妻双方均不要求抚养子女的情况,应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必要时可对离婚自由予以适当限制,判决不准离婚。

最后,离婚纠纷案件,兼具财产与身份的双重属性。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应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对共同债务承担妥善处理,不得借夫妻分割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或夫妻一方的合法利益。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上,坚持性别平等、家务劳动价值与在外工作价值平等,给予女方、子女及无过错方以特殊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款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张玉,15052128040(微信同号),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南京大学法学本科。法学理论扎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无锡
  • 执业单位:江苏梁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220********61
  • 擅长领域:离婚、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