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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山市XXX总公司、威海市XXX商业综合公司、威海市XXXX实业联合公司、山东省XX港务办事处、于XX、兰XX、王XX、冯XXX、李XX、单XX走私、玩忽职守案

发布者:卫海北洋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05日 20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于1994年2月2日以被告人乳山市XXX总公司、威海市XXX商业综合公司、威海市XXXX实业联合公司、山东省XX港务办事处、于XX、兰XX、王XX、冯XXX、李XX犯走私罪;被告人单XX犯玩忽职守罪,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1993年6月22日被告人乳山市XXX总公司走私汽车67辆、走私价额1840余万元;威海市XXX商业综合公司走私汽车18辆,走私价额500余万元;威海市XXXX实业联合公司走私汽车10辆,走私价额260余万元;被告人山东省XX港务办事处为走私提供方便,其行为均构成走私罪。被告人于XX、李XX系走私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兰XX、王XX、冯XX均系单位走私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走私罪。被告人单XX对工作不负责任,给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玩忽职守罪。

办案过程:

威海市律师事务所(现更名为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指派马丹洋律师担任被告人乳山市XXX总公司的辩护人。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马丹洋律师认为其走私数额应按其出资500万元认定,要求从轻处罚。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3月,被告人于XX和乳山市XXX总公司总经理高XX(在逃)、威海市XXXX实业联合公司原经理曲X(在逃),三方共短信153万美元汇往日本,其中,乳山市XXX总公司汇款100万美元,威海市XXX商业综合公司汇款33万美元,威海市XXXX实业联合公司汇款20万美元。同年4月5日被告人于XX和高XX、曲X去日本。在日期间,商定走私汽车,回国前将走私汽车的具体事宜交由日籍华何XX办理。回国后,高XX欺骗当地领导,谎称在日本进口一批汽车,手续齐全,并拟好了一份以乳山市政府的名义给日方出具的函件,证明乳山口港是开放港口,然后交给政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打印盖章。被告人单XX对以政府名义出具的虚假信函未有审查,阅后便又交给高XX,由高寄往日本。六月中旬,高XX得知走私汽车的船6月21日抵达乳山口港,便找到被告人李XX,称其要在乳山口港卸一批汽车,并商定付使港费10万元。6月21日,于XX根据高XX的通知,赶到乳山参与卸车。同日下午,被告人兰XX受高XX指派出海引航,在与走私船接头联系后便通知高XX,并按高的授意向船方谎称港上有海关和商检人员。次日晨走私船靠港后,被告人王XX受高XX指派带领十余人在岸上负责卸车。其间,王XX又要根据高XX的要求,安排正在参与卸车的被告人冯XX去刻制一枚“威海海关6”的印章,冯根据高XX提供的印章图形,到农贸市场找人刻制后转交给高XX。被告人李XX在为“金炬”轮办理签证时,签上了“避风”二字。

此次共走私汽车95辆,价额2500余万元。所走私之车辆除威海市XXXX实业联合公司销售七辆外,其余车辆均被青岛海关查扣。案发后,高XX、曲X在逃,被告人兰XX、王XX投案自首。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正当,予以采纳,部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 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办案结果:

1994年12月26日,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走私罪判处乳山市XXX总公司罚金8万元;

以走私罪判处威海市XXX商业综合公司罚金4万元;

以走私罪判处威海市XXXX实业联合公司罚金2万元;

以走私罪判处山东省XX港务办事处罚金1万元;

以走私罪判处于XX有期徒刑三年;

以走私罪判处兰X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王XX犯走私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冯XX犯走私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XX犯走私罪,免予刑事处罚;

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单XX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本案追缴的走私车及违法所得全部没收,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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