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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决定不起诉结案

发布者:卫海北洋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31日 116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2020年3月25日,包XX受王少将(在逃)的指使,在明知所取款项可能为赃款的情况下,使用王XX(在逃)提供的三张银行卡,在浙江省温州市泰顺县农业银行ATM机、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五万元,并按照王XX的要求将所取款项存入指定账户进行转移。经查证,包XX所取的五万元款项为梁XX被诈骗案中被害人梁XX被诈骗的款项。

【办案经过】因受疫情防控限制,包XX通过微信与辩护人山东卫海北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惠网上联系并办理了委托手续。在与包XX沟通案情时,根据包XX的陈述,难以判定其是否明知其转移的款项系赃款,阅卷之后,再度与包XX沟通案情,确定笔录中的记载与其本人当时的供述不符,准备请求高区检察院调取公安机关讯问包XX的同步录音录像。但之后通过与主办检察官张XX交流案情,辩护人得知检察官已经调取过了公安机关讯问包XX的同步录音录像了,录音录像与笔录并没有矛盾。接下来就是改变思路了,争取不起诉结案。

2022年5月19日,威海高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为包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自愿赔偿被诈骗人损失的情节,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包XX不起诉。

【办案体会及总结】尽管包XX在检察院讯问时认罪还是不认罪态度摇摆,存有侥幸心理,但最终包XX全额赔偿了其转移的被害人梁XX被诈骗的五万元人民币,梁XX出具了谅解书,对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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