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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涉案销售金额 2000 余万元,经精准金额核减与量刑辩护,最终获适用缓刑

发布者:吴林俊律师 时间:2026年08月31日 9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描述 2019 年 9 月至 2020 年 4 月期间,王某某、宋某某等人通过京东平台注册经营“某 A 海外旗舰店”“某 B 海外旗舰店”,对外销售化妆品。侦查机关认为,王某某、宋某某组织童某某向“小王”(未到案)购进假冒某可、阿某、香某、迪某、科某、N某、圣某、纪某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并以真假混卖的方式向扬州等地消费者销售。 在共同经营过程中,侦查机关认定王某某主要负责仓库管理、进货打款、招聘及管理工人等事务;宋某某主要负责网店线上运营;童某某主要负责联系“小王”采购进货、店铺发货及售后处理等。至案发前,王某某、宋某某等人从“小王”处共购进 29 个品牌的化妆品用于对外销售,进货总金额达人民币 1800 余万元。其中,涉及假冒某可、阿某、香某、迪某、科某、N某、圣某、纪某 8 个品牌化妆品的进货金额约为人民币 1300 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销售金额约为人民币 2000 余万元,违法所得约为人民币 700 余万元。 由于本案涉案品牌众多、销售平台交易数据庞杂、真假商品混合销售、进销货流水交叉重叠,一旦按照公诉机关最初指控的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直接认定,王某某将面临较重刑罚。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王某某及其家属承受巨大压力,遂委托吴林俊律师团队介入本案辩护。 二、裁判结果 吴林俊律师团队介入后,围绕本案销售金额认定、真假商品区分、重复计算问题、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退赃退赔、认罪悔罪等量刑情节展开系统辩护。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重点指出:公诉机关关于销售金额的计算存在重复统计、真假商品未作充分区分、平台销售数据与实际假冒商品销售金额未能准确对应等问题,不能简单以网店总流水或者全部销售数据直接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金额。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辩护人关于销售金额存在重复计算、王某某具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辩护意见,依法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王某某最终成功获得缓刑结果,避免了实际羁押,案件取得良好辩护效果。 三、办案过程 吴林俊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开展全案阅卷工作,对起诉书指控事实、京东平台后台数据、进货记录、销售订单、品牌鉴定意见、资金流水、同案人员供述、聊天记录、仓库管理材料以及涉案金额计算表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 经过系统梳理,律师团队发现,本案虽然客观上存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事实,但公诉机关对销售金额、违法所得及王某某责任范围的认定存在明显争议。案件的核心辩护突破口,不在于简单否认销售行为,而在于精准审查“哪些金额能够依法计入犯罪金额”“王某某应当对哪些行为承担责任”“其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首先,律师团队重点审查销售金额的计算基础,发现公诉机关存在将平台总销售流水直接等同于假冒商品销售金额的倾向。本案网店存在真假混卖情形,部分商品并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部分销售订单对应的品牌、批次、进货来源、鉴定结论之间并不能完全对应。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而言,犯罪金额必须以能够查证属实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金额为基础,不能将全部店铺流水、全部品牌销售额或者无法确认真假的商品金额一并计入犯罪金额。 其次,律师团队围绕“重复计算”问题进行精细化比对。由于本案涉及多个店铺、多个品牌、多个进货批次及多名参与人员,平台订单数据、进货流水、发货记录、退款记录之间存在交叉重叠。部分金额既被计入进货金额,又被作为销售金额评价;部分订单存在退款、退货、取消交易等情况;部分同一批次商品在不同统计表中被重复列示。律师团队通过逐项核对销售数据、订单状态、资金入账记录和品牌鉴定范围,指出公诉机关对销售金额的部分统计缺乏准确性和唯一性,依法应当予以核减。 再次,律师团队从王某某的具体职责出发,论证其虽参与店铺经营管理,但并非全部线上销售行为、采购渠道和品牌真伪判断的直接决策者。根据在案证据,王某某主要负责仓库管理、进货打款、招聘及管理工人等事务,而线上运营、客户引流、具体销售页面设置、采购联系、售后处理等工作由其他人员分别负责。辩护律师据此提出,在共同犯罪评价中,应当准确区分各被告人的行为分工、参与程度和获利情况,不能简单因王某某参与公司日常管理,即当然要求其对全部销售金额和全部违法所得承担同等责任。 同时,律师团队围绕王某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展开量刑辩护。本案虽涉案金额较大,但与传统制假、源头生产、组织大规模假冒商品流通的案件相比,王某某并非假冒化妆品的生产者,也并非假冒商标标识的制造者,其行为主要发生在销售端和仓储管理环节。案发后,王某某能够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如实供述主要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配合处理涉案财物,具备从宽处罚的事实基础。 在庭审前后,吴林俊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争议和量刑情节,向法院提交了系统的书面辩护意见。辩护意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销售金额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能以店铺总流水替代假冒商品销售金额。对于无法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的金额、真假商品混同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金额、已经退款退货或重复统计的金额,均不应简单计入犯罪金额。 第二,违法所得应当以实际获利为基础进行认定,不能以销售金额与进货金额之间的粗略差额直接推定。化妆品电商销售过程中涉及平台扣点、推广费用、人工成本、仓储成本、物流费用、退款退货等因素,若不作必要扣除,容易导致违法所得认定明显偏高。 第三,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应当结合具体分工评价。其虽参与仓储、打款和人员管理,但并非所有采购、销售、售后、线上运营环节的直接实施者或唯一决策者,对其量刑应当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四,王某某具有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配合调查、无再犯罪危险等多项从宽处罚情节。结合其家庭情况、一贯表现及案件处理效果,对其适用缓刑既能够体现刑罚惩戒功能,也有利于其回归社会、继续承担家庭责任,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庭审过程中,辩护律师围绕销售金额认定、证据采信、共同犯罪责任划分及缓刑适用条件进行了充分发表意见。针对公诉机关关于涉案金额较大的指控,律师并未简单回避,而是从证据规则和金额计算方法入手,逐项指出其中存在的事实疑点和法律适用问题,促使法院对涉案金额和王某某量刑责任作出更加审慎、准确的判断。 最终,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认定王某某销售金额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并充分考虑其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具体作用、社会危害性及再犯罪风险等因素,对王某某依法适用缓刑。 四、律师观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涉案金额往往是影响定罪量刑的核心因素。尤其在电商平台销售案件中,平台订单数据庞大、品牌种类繁多、真假商品混合、退款退货频繁,如果办案机关直接以平台流水、店铺销售额或者粗略统计数据认定犯罪金额,极易出现销售金额虚高、违法所得扩大、被告人责任范围不当扩张等问题。 本案的核心辩护价值在于,律师没有简单停留在“是否销售假冒商品”的表层争议,而是围绕犯罪金额和量刑责任进行实质拆解:一方面,严格区分“店铺总流水”与“假冒商品销售金额”;另一方面,准确区分“共同经营参与”与“全部犯罪责任承担”;同时进一步指出,真假混卖案件中,只有能够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形成明确对应关系的销售金额,才能作为刑事定罪量刑依据。 在此类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四类问题:一是品牌鉴定意见是否覆盖全部指控商品;二是销售订单、进货记录、发货记录、资金流水之间能否形成闭环;三是退款、退货、取消订单、重复统计金额是否被依法扣除;四是各被告人在采购、仓储、销售、运营、售后、财务管理等环节中的具体作用是否被准确区分。 同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并非只存在“金额辩护”,还必须重视量刑辩护。对于非源头制假人员、非核心组织者、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退赔的被告人,律师应当充分结合其具体作用、主观恶性、获利情况、社会危害性、再犯罪危险以及社区矫正条件,依法提出从宽处罚和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 本案最终获得缓刑结果,正是基于律师团队对涉案金额的精准审查、对共同犯罪责任的细致区分,以及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的充分挖掘。该案也再次说明,在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刑事辩护不能被庞大的销售流水所裹挟,而应回到证据本身、回到犯罪构成要件、回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防止“以流水定金额”“以金额定刑期”的机械化处理,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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