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23 年至 2024 年期间,何某某(何开杰)与许某、胡某某等人合谋,在未取得固体废物处置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多个小区的建筑装修垃圾(少量夹杂生活垃圾)运输至XX市XX镇联营村利民苑四期南侧场地非法倾倒、填埋。公诉机关指控,何某某、许某等人共计倾倒、填埋垃圾 246 车约 4350 吨,案涉场地经清挖共发现固体废物 7084.66 吨,经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案涉固体废物属于有害物质,非法倾倒行为造成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损害,案涉固体废物清运、处置费用共计 2309599.16 元,该费用被认定为公私财产损失。其中,何某某、许某等人需承担全部清运处置费用,胡某某因 2023 年 12 月 4 日主动退出合伙,承担涉案 1860 吨垃圾对应的清运处置费用 987552.74 元。
案发后,XX公安局以何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依法扣押其手机 1 部,公诉机关以何某某构成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若认定情节严重,何某某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何某某家属委托吴林俊律师介入本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
裁判结果
吴林俊律师团队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精准辩护,重点论证何某某涉案情节未达严重标准、具有多项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法院经开庭审理,全面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认定何某某犯污染环境罪,综合考量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对其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何某某成功获缓刑,既受到刑罚惩戒,也得以兼顾家庭与社会生活,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办案过程
吴林俊律师接手案件后,立即带领团队开展全案阅卷工作,逐一梳理案卷证据材料,结合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司法鉴定意见及涉案人员供述,精准定位案件核心辩护要点 ——案涉垃圾数量及损失认定存疑、何某某不构成情节严重、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并制定 “精准质证 + 情节辩护 + 量刑辩护” 的三层辩护方案,全程为何某某提供专业刑事辩护服务。
全面质证证据,厘清何某某实际涉案垃圾数量,否定公诉机关对损失的全部认定律师团队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 “246 车约 4350 吨垃圾” 及 “2309599.16 元清运处置费用由何某某全部承担” 的核心证据展开精准质证。其一,结合涉案车辆行驶证、行业运输惯例,指出公诉机关按 “每车 20 吨” 计算垃圾重量与客观事实不符,案涉渣土车核载不足 15.5 吨,且所运垃圾为蓬松的建筑装修垃圾,松散堆积密度仅 0.5~0.7 吨 / 立方米,实际每车装载量远低于 20 吨,公诉机关指控的 4350 吨垃圾数量缺乏科学依据;其二,调取涉案场地相关供述、证人证言及微信聊天记录,证实案涉场地垃圾来源复杂,除何某某等人外,还有许X单独倾倒、朱XX联系他人倾倒、周边村民丢弃、乡村环境整治堆放等至少 11 种其他来源,且场地原本就有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公诉机关将清挖的 7084.66 吨固体废物全部归责于何某某等人,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三,针对清运处置费用,指出案涉处置合同未经过法定招投标程序,处置单价 326 元 / 吨远高于当地同类项目市场价,且处置过程中存在过磅记录无签字、运输联单未填写、垃圾体积与重量测算违背物理常识等问题,案涉 2309599.16 元处置费用不能全部作为何某某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
精准论证犯罪情节,认定何某某行为未达 “情节严重” 标准律师团队依据《刑法》及污染环境罪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案件事实,重点论证何某某的行为未构成污染环境罪 “情节严重”。其一,何某某等人倾倒的垃圾以建筑装修垃圾为主,仅少量夹杂生活垃圾,与案涉场地清挖出的 “生活垃圾占比 67.26%” 存在明显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场地内大量生活垃圾由何某某等人倾倒,其行为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显著较轻;其二,案涉场地填埋面积约 1200㎡、深度 1~1.5m,经司法鉴定虽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但损害范围有限,且案发后相关部门已及时进行清挖、处置,生态环境已得到有效修复,未造成不可逆的重大损害;其三,公诉机关指控的公私财产损失系单方认定,未扣除其他主体倾倒垃圾对应的处置费用及不合理的处置成本,实际由何某某造成的财产损失远未达到 “情节严重” 的认定标准。
深挖法定酌定情节,为何某某争取从宽处罚律师团队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深挖何某某具有的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形成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其一,何某某在尚未受到司法机关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办案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定构成要件,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何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刑罚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其三,何某某亲属已代为向XX镇人民政府交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5 万元,且与许某共同支付了全部修复费用 13.6 万余元,积极弥补因自身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悔罪态度诚恳;其四,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意者、组织者,仅参与垃圾的运输、填埋环节,相较于其他同案犯,其作用相对较小,系次要作用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五,何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此次犯罪系法律意识淡薄所致,主观恶性较小,且案发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无逃避、抗拒侦查的行为。
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当庭充分辩护,推动法院采纳辩护观点律师团队结合案件质证意见、情节论证及量刑情节,撰写详细的《辩护词》,附证据梳理清单、同类案件裁判案例、当地固废处置市场价查询报告等材料,提交给法院。庭审过程中,吴林俊律师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及量刑情节等方面展开充分辩护,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逐一进行辩驳,重点强调案涉垃圾数量及损失认定的不合理性、何某某行为未达情节严重标准,以及其具有的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从犯等多项从宽情节。同时,律师结合何某某的家庭情况、一贯表现,提出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认为对何某某判处缓刑既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也能体现刑罚的教育与改造功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律师观点
污染环境罪的认定,需严格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既要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也要精准区分犯罪情节是否达到 “严重”“特别严重” 标准,同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悔罪表现等综合考量量刑,杜绝刑事打击扩大化。
本案的核心辩护要点在于精准厘清涉案垃圾数量与损失范围,否定 “情节严重” 的认定。司法实践中,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类污染环境案件,常存在垃圾来源复杂、数量测算不科学、处置费用不合理等问题,辩护律师需从证据细节入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量、损失进行实质性质证,结合物理常识、行业惯例、市场价格等,指出证据中存在的矛盾与瑕疵,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同时,污染环境罪作为法定犯,其社会危害性的认定需结合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实际损害程度、修复情况综合判断,若行为人倾倒的垃圾并非主要污染源、损害范围有限且已积极修复环境,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充分挖掘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是本案取得缓刑结果的关键。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生态环境损失、从犯等情节,均是刑法及量刑指导意见明确规定的从宽处罚情形,辩护律师需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将该类情节与案件事实相结合,形成完整的量刑辩护体系,向法院充分阐释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针对污染环境罪的特点,强调被告人积极弥补生态损害的悔罪表现,契合生态环境刑事司法 “修复性司法” 的理念,更易获得法院的认可。
在环境刑事犯罪辩护中,辩护律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刑事法律专业知识,还需掌握生态环境司法鉴定、固废处置行业惯例等专业知识,能够对司法鉴定意见、处置费用清单等专业性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唯有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量刑情节等多方面形成完整的辩护体系,才能精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罪刑相适应的刑事司法原则,同时兼顾生态环境保护与刑罚的教育改造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