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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X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案(涉案5.78亿,获终止侦查)

发布者:吴林俊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126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叶X与王XX、刘X某等人合伙,为严X操纵“南X”股票提供配资服务。期间,叶X参与通过“绕标”等方式,协助严X在马甲证券账户开通融资融券账户,放大配资杠杆,并提供相关证券账户供严X团队交易使用,涉案配资资金累计达5.78亿余元,涉及证券账户15个。叶X从中获取配资相关收益数百万元。

经查,严X团伙通过控制169个证券账户对倒交易“南X”股票,违法所得累计2.74亿余元,相关涉案人员均被移送审查起诉,若叶X被定罪,将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个人财产面临全部追缴风险。案件侦查阶段,叶X家属委托吴林俊律师介入本案,担任其辩护人。

处理结果

吴林俊律师团队介入后,通过全面调查取证、精准法律论证,向侦查机关提交专业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重点论证叶X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具备刑事处罚必要性。侦查机关经全面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认定叶X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依法解除对叶X的相关强制措施。

办案过程

吴林俊律师接手案件后,第一时间带领团队赴对接侦查机关,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结合法院生效判决书确认的案件事实,深挖叶X涉案细节,梳理核心辩护要点,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全程推动案件依法办理。

其一,全面核查涉案事实,厘清叶X在共同行为中的地位作用。经及实地核实收集证据证实叶X仅系王XX、刘XX配资团队的参与人员,并非配资业务的发起者、组织者,亦未参与严X团伙操纵股票的核心操盘、决策行为。其主要参与提供个人证券账户供配资使用,并按约定比例分得少量配资收益,未直接控制配资资金、未参与股票对倒交易,也未参与场外期权的伪造资质、购买操作,在整个涉案链条中仅起辅助性、次要作用,与严X、朱XX等主犯存在本质区别。

其二,精准梳理证据,论证叶X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律师团队重点梳理扬州XX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涉案人员供述、银行流水、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叶X仅分得的23.81万元收益,系配资业务的正常分成,并非操纵股票的违法所得分成,且其涉案金额虽关联5.78亿余元配资资金,但该资金系整个团队共同运作,叶X仅参与其中小部分环节,未从中获取巨额利益。同时,结合侦查机关扣押、冻结的财产明细,证实叶X名下被查封的财产中,大部分系其个人合法财产,仅少量与涉案配资业务相关,进一步佐证其涉案情节轻微。

其三,调取关键证据,否定叶X的刑事可责性。律师团队依法调取叶X王XX刘XX的沟通记录、配资分成凭证,证实叶X在参与配资时,对严XX团伙操纵股票的具体行为知晓程度有限,仅知晓自身参与的是配资业务,未参与共谋操纵证券市场,主观上无操纵股票的故意。同时,结合同案人员王XX刘XX的供述,证实叶X未参与配资资金的管理、股票交易的指挥,其行为未直接影响“南XX”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未对证券市场秩序造成实质性危害。

其四,出具专业法律意见,推动侦查机关作出终止侦查决定。律师团队结合案件事实,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撰写《关于叶X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意见书》,附涉案证据梳理清单、同案人员供述比对表、收益明细等10余份证据材料,重点论证叶X的行为不符合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其参与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具备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同时,律师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详细阐述辩护观点,结合类似案件的处理惯例,说明对叶X终止侦查、不作刑事追究,既符合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最终,侦查机关全面采纳吴林俊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保障了叶X的合法权益。

律师观点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认定,需严格区分主犯与从犯、核心行为与辅助行为,精准把握“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杜绝刑事打击扩大化。本案的核心辩护要点,在于准确界定叶X的行为性质与涉案情节,通过层层拆解案件事实,厘清其在整个涉案链条中的地位和作用,充分论证其行为的轻微性与无危害性。

在证券类刑事案件辩护中,辩护律师不仅要全面梳理案卷内的书面证据,更要结合案件具体事实,精准区分“配资行为”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界限——并非所有为操纵行为提供配资的人员,都必然构成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共犯,需结合其主观明知程度、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叶X仅参与配资辅助环节,主观上无操纵故意,客观上未实施核心操纵行为,获利微薄,其行为未对证券市场秩序造成实质危害,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法定情形。

此外,辩护工作前置、精准对接侦查机关,是本案取得良好辩护效果的关键。通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全面掌握案件事实,精准提交辩护意见,能够有效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办案,避免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当事人面临的刑事风险进一步扩大。同时,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结合证据充分论证当事人的行为不具备刑事可责性,才能真正实现“保障人权、精准辩护”的核心目标,彰显专业化证券刑事辩护的实质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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