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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退还婚约彩礼及恋爱期间的所有消费

发布者:孙继红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11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

本律师为原告王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及为结婚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交往、订婚,并举办了婚礼,但因被告原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告以结婚为目的与被告交往,并经被告要求购买了化妆品、包、手机等贵重物品,并因拍婚纱照、办婚礼支出了各项费用,还按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现原、被告分手,就财产返还及费用承担事宜,双方协商未果。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打印件1宗(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2021年2月28日,当庭出示原始载体),被告与他人照片打印件1份(当庭出示原始载体),原、被告现场录音文字整理文件1份(××××年××月××日22点30分,当庭播放原始载体)(附光盘1张)。

证据二、支付宝账单截图打印件9份(当庭出示原始载体)、微信账单截图打印件10份(当庭出示原始载体)

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事项不予认可。原告并没有做出任何与相亲相关的行为,在与被告恋爱期间,两人分手的原因是××××年××月××日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男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在录音中被告也确认了当时双方并未分手,并且被告确认其知道自己错了,并且原告的朋友在录音中明确问被告,原告“现在同意分开,你也没问题对不对?”在××××年××月××日之前,双方并没有分手。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于2020年4月25日相识,于2020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于2020年11月20日订婚并筹备婚礼,于2021年1月2日举办了婚礼。双方于2021年1月17日发生矛盾,被告于当日将三金返还给原告。被告主张双方已于2021年1月21日协商正式分手,原告主张两人分手的原因是××××年××月××日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男性存在不正当关系,双方均认为未登记结婚更多的系对方的过错。原、被告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原告系从事企业微信运营工作,月收入8000元-9000元之间。被告系从事教师工作,月收入4500元。

原告主张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及为结婚所支出的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婚约财产纠纷。原、被告原系恋爱关系,且已举办婚礼,但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款项性质为基于恋人关系的一般赠与抑或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婚约财产,并根据款项性质的不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否返还。因原、被告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压箱钱及问好钱共计40400元。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郝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王某40400元及MK包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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