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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替借款人向银行偿还借款后,如何向借款人要回自己的本金——追偿权纠纷案件

发布者:孙继红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30日 10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某。

本律师为原告张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

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代被告偿还的借款本金35万元及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告作为借款人向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原告作为担保人之一提供担保,后被告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向民生银行还本付息。原告作为担保人于2021年2月10日代被告向民生银行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项,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李某未到庭应诉,亦未作书面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在卷佐证。本院对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1、2017年3月25日,被告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签订编号为127102017321368的《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民生银行借款1765000元用于偿还贷款。当日,原告及案外人祝恩彬等人作为保证人与民生银行签订编号为12710201732136801《担保合同》,约定原告等保证人对编号为127102017321368《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7年3月27日,民生银行向被告发放贷款1765000元。

2、因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3月,民生银行作为原告,将本案原告张某、本案被告李某及祝恩彬等其他担保人起诉至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鲁0212民初2381号,该案审理期间,原告于2021年2月10日代被告偿还民生银行贷款本金350000元,民生银行向原告出具贷款代偿证明。2021年6月7日,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0212民初2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偿还民生银行借款本金1415000元及利息,判决祝恩彬等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认定于2021年2月10日偿还本金350000元,现拖欠本金1415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追偿权纠纷。原告所提交的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2民初2381号案件卷宗材料与民生银行出具的贷款代偿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作为保证人为被告所负民生银行债务履行了代偿借款本金350000元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代偿款项350000元。关于原告主张自2021年2月11日起计算的利息,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当事人之间约定过原告履行保证责任后被告的付款期限,亦未举证证明向被告主张过追偿权,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原告主张权利之日暨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于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代偿款项350000元;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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