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潘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开鲁县世纪门窗厂工人,住开鲁县开鲁镇某某村2组46号。身份证号码: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开鲁县世纪门窗厂工人,住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某某村(现被拘押于开鲁县看守所)。身份证号码: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开鲁县世纪门窗厂工人,住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某某村。身份证号码: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闫某某,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开鲁县牧原农牧有限公司员工,住通辽市开鲁县开鲁镇某某村。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二、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人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2439.78;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00元(14天元X100.00);护理费1815.38元(129.67元X14天);营养费1400.00元(14天X100元);误工费28860.44元(236天X122.29元);伤残赔偿金7661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0元;鉴定费1870.00元。合计人民币:144395.60元。
事实和理由
2018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与赵某某、闫某某在牧原公司宿舍内喝酒,三人喝酒时大声吵闹,原告人好心劝阻三人少喝点,被告人张某某、赵某某、闫某某三人便开始辱骂原告人,张某某与赵某某将啤酒瓶打碎,用啤酒瓶碎片捅原告上肢及头部。原告想起身反抗,被闫某某推到。事发后原告人经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14天,医生诊断:“1、左上肢开放商累及血管神经肌腱;2、头部开放伤”。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原告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伤残程度为十级伤残。
综上,三被告无视国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三被告共同致使原告人人身损害,属于共同犯罪,应当依法共同连带赔偿原告上述损失,并依法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2019年11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