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开鲁县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某、开鲁县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伊宏杰、被告王某某、被告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8000.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被告该公司雇佣原告及原告妻子张某某二人担任喂羊工作,工资为每人每年25000.00元,2018年10月,经过结算,被告该公司将张某某工资全部结清,尚欠原告工资28000.00元,2019年3月5日,经二被告协商,被告该公司将其所有的85亩土地经营权交由被告王某某耕种一年,由被告王某某代替偿还原告28000.00元工资款,王某某为原告出具凭据一枚,约定当年秋收后给付该款项。现经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该款,二被告均以没钱为由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开鲁县人民法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该公司实际上是李某某、刘某某夫妻所设立的公司,进行养殖。我与刘某某系亲连襟关系,我和我的妻子2017年、2018年在该公司打工,我负责公司的账目管理及养殖管理。原告所陈述的2017年4月他们夫妻为该公司所雇佣的事实属实,2018年10月,经结算该公司欠原告28000.00元工资的事实也属实。结算时,是经过该公司李某某夫妻认可,我才给原告出具了欠工资28000.00的凭证一张。原告陈述的该公司将该债务转移给我偿还的事实根本不存在。2019年,该公司85亩土地确实我进行了种植,是该公司转包给我经营的,该土地的转包费抵顶了该公司欠我们夫妻的工资。现该公司尚欠我们工资18万余元,玉米款7万元。原告主张的债务转移事实根本不存在,我不欠原告钱。
被告该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刘某确实是我们雇佣的工人,在我们公司干了六、七年。原告陈述的2018年10月结算,欠他28000.00元工资的事属实。我当时打算卖地偿还刘某工钱,王某某夫妻说地给他们种,欠刘某的28000.00元由他们偿还。我公司欠刘某的28000.00工钱以债务转让的方式,由王某某负责了。王某某是李某某的姐夫,多年来,王某某夫妻一直在我们处借款,现在结算除本案的28000.00元工资之外,还尚欠李某某夫妻债款83000.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该公司系李某某、刘某某夫妻投资注册的公司,经营牛、羊养殖等。刘某某与本案被告王某某系连襟关系,受刘某某夫妻所雇,2017、2018年王某某夫妻在该公司打工,王某某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及部分财务管理。原告刘某及其妻子张某某在该公司处打工,从事养殖劳动已有六、七年左右。2018年10月,经结算该公司尚欠原告刘某工资款28000.00元,
由管理人王某某出具《凭证》一张。上述事实原、被告均认可,且有原告所举的2019年3月5日的《凭据》一张佐证,故予以认定。
原告主张该公司曾将案涉债务28000.00元转让给王某某,但庭审中明确认可曾磋商过,但该转让事实并未成立。被告该公司主张债务已转移,没有举证。原告所举的王某某出具的《凭据》内容也明确说明系刘某某欠养殖工资,被告王某某为经手人。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被告该公司欠原告刘某工资款28000.00元的事实清楚,且有管理人王某某所出具的《凭据》佐证事实清楚。王某某所出具的《凭据》应视为系该公司欠原告工资的欠据,故该公司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该公司主张债务已转让给王某某,没有证据佐证,不予采纳。2019年王某某耕种了该公司85亩土地的事实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应另行处理。因王某某为原告出具的仅是刘某某欠工资的凭证,故原告要求王某某给付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开鲁县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刘某工资款280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被告王某某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被告开鲁县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告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原告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
上述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