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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伊宏杰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29日 4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0二年七月十一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给付此款自2020不按23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起诉日利息为174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经被告张某某介绍

王某某以生产经营所需自原告处借现金40000.00元。此后,王某某无力偿还,202023日。被告张某某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载明借款为40000.00利息15厘。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上述款项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

被告张某某辩称,该款自201893日原告交付给我和王某某,当时出具的借据内没有约定利息,口头约定月利息为8分,每月我和王某某支付原告3200.00元的利息,共支付了16期,合计金额为51200.00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月利息最高不允许超过二分,超过部分无效,应予以扣除或返还。经被告计算,以40000.00元为基础,合法利息为月付800.00元,自201893日始至202023日,合法利息为13600.00元,被告支付了原告超额的利息为37600.00 元,扣除该款后,被告同意支付原告2400.00元。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93日,被告和王某某向原告借款40000.00元,二人共同为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据中未载明利率。但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8%,每月支付3200.00元,被告和王某某共给原告转账18笔(其中王某某转账13笔被告张某某转账5笔)共16期,合计金额为51200.00元。202023日,被告张某某重新为原告出具了40000.00元的借据一枚,并约定月利率为1.5%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转账中有2300.00元、900.00元不是转的利息,系被告张某某偿还其他借款但未提供证据佐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据一枚,被告提交的原始借据以及转账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虽然系原告基于被告重新为其出具的借据提起的诉讼,但该借据的形成系基于被告与案外人向原告共同借款形成,被告作为原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有权对债权的存在、清偿、履行等客观性及合法性进行抗辩。被告与案外人王某某向原告借款,并按口头约定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但约定的利息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息。按照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保护上限为年利率为36%即月利率30%,被告与王某某每月偿还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利息应视为偿还本金。

至被告张某某王某某按每月3200.00元转款16期时,按照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保护线计算,该款本息已经偿还完毕并已多支出313.74元。故原告再要求被告偿还本息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并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O15年g月争日实施)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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