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泥均律师 时间:2020年01月06日 31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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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述:
2013年6月15日,张先生向xx银行申请房屋抵押借款350000元。同日张先生、李女士出具同意房产抵押承诺书,同意以重庆市永川区xxxx房屋为借款作抵押,同时李女士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承诺书未载明保证期间。之后,张先生仅于2015年7月12日偿还借款97344.29元并付清了截止该日的利息。截止2016年12月30日,张先生欠付利息37706.17元。
代理思路:
1、李女士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是否因保证期间已过而免除自己的保证责任?
经验:
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张先生以夫妻共有房产向xx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他的配偶李女士仅仅在抵押处签名。之后,李女士向银行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承诺书未载明保证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其应于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李女士承担保证责任,现其没有证据证明其于该期限内要求李女士承担保证责任,李女士即免除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不承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