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泥均律师 时间:2019年12月23日 130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原告河南洛阳xx公司(系上市公司)诉被告重庆市永川区xx公司(我是被告单位的代理律师),2009年原、被告签订购买设备的合同,约定支付最后一笔设备款时间为2013年。被告以交付的设备存在质量瑕疵为由迟迟未付尾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设备款数十万元,违约金8.5万元,诉讼费、保全费合计4000余元。
代理思路:
本案系加工承揽合同纠纷,2009年双方签订合同,约定还款时间为2013年,六年之后才起诉要求被告付尾款。
1、诉讼时效是否经过?
2、设备质量瑕疵是否有证据?
3、原告是否开具了全部发票?
4、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支付条件?
最终,在庭后通过代理人的努力,积极与原告代理人协商、谈判,以调解的方式分期履行结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8.5万元,同时赢得了企业支付的时间节点。
经验:
1、原告的代理律师在第一次庭审时,误将寄送给其他单位的邮递单作为证据使用。这要求律师在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时务必细致。
2、原告单位每年都向被告以邮政快递的方式寄发了催款函并留存跟踪单(加盖章),这一点体现了上市公司的管理规范性。
3、我给公司老总细细算了一笔账,这点本金就是存银行这么多年也有几大万的利息了。现在只需要付本金,还可以分期付。
4、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应从现有证据综合判断,最终可能承担多大的责任,应坚持为企业减损的原则处理案件,不能因是风险代理案件而迷失航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