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泥均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72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案情简介
原告杨xx系被告重庆市永川区xx厂职工,双方间劳动合同关系于2019年12月21日解除, 2019年3月6日原告经重庆市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由于被告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重庆市永川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于2020年6月2日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共计60232元支付到被告单位。最终,在法院主持的调解,被告将已经收到的工伤赔偿款当庭支付给原告。
2、律师意见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由工伤职工享有,现被告收到该款项拒不支付给原告。用人单位在收到之后,应及时将该款项支付给伤者。以此,就不会影响企业的经营及增大彼此的诉讼成本。